法規名稱: 國家文官學院辦理各項訓練助理輔導員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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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召募助理輔導員,協助辦
    理各項訓練,以提昇訓練品質及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本學院及所屬中區培訓中心。
  (二)協辦機關:協助本學院辦理各項訓練之機關(構)學校(以下稱
        協訓班所)。

三、召募條件及方式:
  (一)條件:年齡六十五歲以下,大專畢業以上學歷,身心健康、儀容
        端正、品德良好,無不當素行,具服務熱忱之退休公教人員。
  (二)方式:
        1.定期召募:
         (1)本學院定期將相關召募訊息函送各機關、學校轉知即將退休
            之公教人員。
         (2)凡有意願者,可至本學院全球資訊網助理輔導員專區下載報
            名表,填送本學院,經甄審合格後列入候用名冊。
        2.運用需求召募:
         (1)網路公開報名:將召募訊息公告於前目專區,供列入候用名
            冊人員於報名期限內上網報名,參據報名情形及需求人數,
            甄選適當人員分派服務。
         (2)個案徵詢意願:得視運用實需,由候用名冊篩選符合資格人
            員,並徵詢服務意願。
         (3)其他方式召募。

四、為強化助理輔導員之運用,及建立專人專管、制度化之維運模式,得
    定期自候用名冊召募自主維運管理助理輔導員,專責辦理本學院助理
    輔導員維運管理事宜。
    前項自主維運管理助理輔導員以具有自主維運管理經驗者優先派用。
    每月服務天數以十二天為原則,每次服務以半日為主,全日為輔,並
    依第七點第二款規定補助交通誤餐費及工作費。

五、工作內容:
  (一)協辦下列事項:
        1.關於各項訓練班務及試務工作:
         (1)引導受訓學員準時到課,並登錄受訓學員簽到及資料等事宜
            。
         (2)介紹訓練環境設施及宣導有關事項。
         (3)隨堂記錄教學日誌,掌握上課情況,及記錄受訓學員訓練期
            間學習情形、生活表現等,並即時通報異常狀況。
         (4)洽聘或接待授課講座。
         (5)隨班參與體驗學習等訓練活動。
         (6)教室及場地布置。
         (7)訓練資料調查、繕校、分類、彙整及統計等。
         (8)訓練試務核校及統計等。
         (9)其他後勤支援。
        2.關於受訓學員及講座資料庫之建立事項。
        3.關於公務人員專書閱讀推廣活動事項。
  (二)不涉及公權力行使與業務機密,並經簽奉核可之輔助性工作。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六、教育訓練:
  (一)應依志願服務法規定,接受下列教育訓練:
        1.志願服務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基礎訓練課程十二小時。
        2.本學院所定之助理輔導員特殊訓練課程十二小時。
  (二)從事前點工作前,應參加本學院(含中區培訓中心)或協訓班所
        辦理之工作講習。
  (三)得參加本學院辦理之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七、鼓勵措施:
  (一)由本學院統一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當年度決標廠商申辦意外事故
        保險。
  (二)工作半日(指上午或下午工作逾三小時者)補助交通誤餐費一一
        0元、工作費一五0元,合計二六0元;工作全日(指上、下午
        工作均逾三小時者)補助交通誤餐費一九0元、工作費三00元
        ,合計四九0元;以上費用由本學院支付。
  (三)依課程表協助參與體驗學習等訓練活動,比照受訓學員額度支付
        門票。
  (四)得借閱本學院(含中區培訓中心)及協訓班所相關圖書。
  (五)得使用本學院(含中區培訓中心)及協訓班所運動器材及設備。
  (六)薦送參加志願服務法主管機關辦理之各類志願服務獎勵活動。

八、遵守事項:
  (一)助理輔導員應簽到退。協助班務之助理輔導員,應配合各班課程
        表提早二十分鐘到班,準備各項工作事宜。
  (二)遵守本學院(含中區培訓中心)及協訓班所服務相關規範。
  (三)參與本學院(含中區培訓中心)及協訓班所辦理之相關訓練、講
        習、聯繫會談或其他相關之活動。
  (四)妥善使用、保管服務證及紀錄表冊。
  (五)因服務而取得之業務相關訊息應保守秘密。
  (六)妥善維護本學院(含中區培訓中心)及協訓班所提供之資源。

九、考核及獎懲:
  (一)考核:
        1.協助班務之助理輔導員應依「國家文官學院班務助理輔導員服
          務績效考核表」(附表一)於結訓前完成自評。嗣由本學院(
          含中區培訓中心)及各協訓班所輔導員及主管考核助理輔導員
          服務期間工作表現及服務態度。
        2.非協助班務之助理輔導員應依「國家文官學院非班務助理輔導
          員服務績效考核表」(附表二)於服務結束當日完成自評。嗣
          由本學院(含中區培訓中心)承辦人員及主管考核助理輔導員
          服務期間工作表現及服務態度。
        3.前二目考核工作表現占總分百分之七十,服務態度占總分百分
          之三十。助理輔導員自評占總分百分之三十,輔導員或本學院
          (含中區培訓中心)承辦人員考核占總分百分之三十,主管考
          核占總分百分之四十。經加權後區分下列五個等第:
         (1)特優:九十分(含)以上。
         (2)優等:八十五分至不滿九十分。
         (3)適任:七十分至不滿八十五分。
         (4)待觀察:六十分至不滿七十分。
         (5)不適任:不滿六十分。
        4.考核等第為適任(含)以上者,召募時依序派用;待觀察者,
          當年度暫停派用;不適任者,不再派用。
  (二)獎懲:
        1.年度服務達六00小時(含)以上且經考核優等以上者,公開
          表揚。
        2.考核特優者,享有一年二次免線上工作申請,由本學院(含中
          區培訓中心)或各協訓班所預留半數召募名額,以為優先安排
          。
        3.於工作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終止服務資格,收回服
          務證等相關證件,並停止分派工作:
         (1)遲到或早退逾二次。
         (2)違反第八點應遵守事項之規定,情節重大。
         (3)其他服務情形欠佳、品德不正、行為不檢或不法、不當之行
            為,足以影響本學院(含中區培訓中心)及協訓班所形象或
            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