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文官學院師資培力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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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落實專業化及精緻化之訓練理念
    ,建構師資遴薦標準,強化師資專業知能,發揮評鑑功能,以達成訓
    練目標,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訓練包括: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下簡稱基礎訓練)。
  (二)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
  (三)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以下簡稱正升監訓練)。
  (四)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委升薦訓練)。
  (五)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以下簡稱佐升正訓練)。
  (六)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以下簡稱員升高員訓練
        )。

三、講座師資來源:
  (一)機關推薦:政府機關(構)、大專校院、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
        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依所附推薦表(如附件)及相關佐證資料,
        舉薦品德優良及具專業素養,合適擔任公務人員訓練講座之人才
        。
  (二)自我推薦: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講座薦介名單審議原則且有志參與公務人員訓練工作之專家學者
        ,得填具推薦表自我推薦(如附件)。

四、講座師資薦介程序:
  (一)研擬名單:本學院依保訓會薦介名單審議原則,於每年3月及8月
        研擬師資講座薦介名單。
  (二)審查會議:上開師資講座薦介名單提請本學院講座審查會議審查
        通過後陳報保訓會審議。

五、本學院講座審查會議由院長或院長指派人員擔任召集人,其成員由主
    任秘書、業務單位主管及區域培訓中心主任組成,必要時得邀請本學
    院委託訓練班所相關人員參與,負責審查下列事項:
  (一)師資講座薦介名單。
  (二)績優講座遴選事宜。
  (三)其他有關講座遴聘事宜。

六、研擬師資講座薦介名單原則
  (一)師資專業化:同一訓練種類,講座授課應以一門課程為原則;不
        同訓練種類,但同一課程模組得放寬為兩門課程(不含專題演講
        、專題或實務研討課程)。
  (二)師資在地化:北部地區以外之講座數量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俾
        利北、中、南、東地區優先洽聘在地講座。
  (三)退休(離職)講座人數限制:已退休(離職)講座人數不得超過
        授課科目之講座總數十分之一。

七、優化教學事宜
  (一)提供教學資源:本學院應提供課程教材、教學目標、教學技法及
        相關教學回饋資訊,公布於本學院訓練資訊服務網,俾利講座下
        載使用。
  (二)辦理教學觀摩會:本學院得視需要召開教學觀摩會,藉由實作呈
        現多元教學方法與教學理念,示範教材及教法,以提昇教學品質
        。
  (三)辦理領航觀摩會:本學院得視需要邀請績優講座授權課堂教學實
        況錄影並置於平臺,透過課程錄影觀摩與觀察,達成講座間標竿
        學習目的。
  (四)培力新進講座:本學院得視需要辦理公部門講座相關教學研習及
        訓練教學錄影諮詢服務,以精進公部門講座及新進講座授課技巧
        與教學知能。

八、課後評鑑機制
  (一)本學院於每梯次結訓後,經檢視學員綜合評估意見表調查結果,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確實複查師資講座實際授課情形:
        1.測驗科目之「講座依教材內容授課」項目之加權分數當梯平均
          未達七十五分。
        2.「講座保持行政中立」項目之加權分數單次未達七十五分。
        3.「講座表達能力」項目之加權分數當梯平均未達七十五分。
        4.「講座教學方法」項目之加權分數當梯平均未達七十五分。
  (二)前項複查師資講座授課工作,應視需要向授課班級之輔導員、助
        理輔導員及受訓人員進行訪談或問卷調查之,以力求評鑑有效性
        與客觀性。

九、獎勵措施
  (一)學員綜合評估意見表中「講座表達能力」項目之加權分數達八十
        分以上,無第八點第一款情形,並積極參與本學院各項訓練教學
        專業諮詢與輔導活動之講座,得列為優先洽聘對象。
  (二)年度授課三次以上且無第八點第一款情形,經參酌學員綜合評估
        意見表中「講座教學方法」與「講座表達能力」項目之加權分數
        ,以及本學院各項訓練教學專業諮詢與輔導活動參與情形,提送
        講座審查會議遴選各課程模組績優講座,並由本學院進行公開獎
        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