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組織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為規範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組成及運作,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審議主辦考試單位提交之應考資格疑義案件。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常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
    定委員一人兼任;常任委員七至十三人,任期二年,由部長派兼、聘
    任之。另得依各考試應考資格審查之需,由部長於各次會議前聘任專
    家委員若干人出席該次會議,並參與審議。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遴派兼
    任之。所需其他工作人員就本部員額內派充之。

五、本會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部外專家委員得支給出席費與交
    通費。

六、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
    委員代理之。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但由本部各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不
    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並參與審議。

八、本會就提請審議事項所為決議,經部長核定後,由提案單位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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