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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之審查費為每款新臺幣一千元。
第三條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本標準規定之審查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