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選部人事甄審委員會組織簡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1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本簡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暨「現職人員升任甄
    審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人事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委員九至十七人,除常務次長及
    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餘由部長就單位主管及適當人選指定之,
    並由常務次長兼任召集人。
    前項委員應有一至三人為非主管人員,由本部編制內職員選舉產生之
    。
三、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但部長得核定連任之,票選委員得連選連任一
    次。
四、本會審議左列事項:
(一)新進人員資格之甄審事項。
(二)部內人員升調甄審事項。
(三)部內九職等以下人員考核獎懲審議事項。
(四)部長交議之有關事項。
(五)前條規定之審議事項依「考選部人事甄審作業要點」及「考選部職
      員獎懲標準」之規定辦理。
六、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決議,其表決以無記名投票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評審結果應簽報部長核定,部長並得交回再議。
九、本簡則自核定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