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選部值日官輪值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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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為處理假日及辦公時間外之公務,及維護安全,特設置值日官。
二、值日官由第十一職等第五職等(不含副司長、室主任及人(二)副主
    任)人員輪流擔任,非假日每日一人,例假日每日二人,另設值勤工
    友一人,由庶務科輪派。
三、值日官之任務如左:
(一)於辦公時間外,簽收文件,接聽電話,適時處理緊急事故。
(二)防止火警、盜竊、破壞等情事之發生,如已發生,應迅作適當有效
      之處理。
(三)維護辦公室之秩序及安寧。
(四)其他有關安全防護及長官臨時交辦事宜。
四、值日官指揮警員及值日工友執行任務,並應時常巡視本部各處所(包
    括考試院大樓內之本部辦公室及考場大樓)保持高度警覺。
五、值日官於上班時間內仍在原辦公室辦公,辦公時間以外,應於指定之
    處所值勤及住宿。
六、值日官於值日時間內,如發生重大事故,急須處理時,應即請示處理
    ,並視需要情形與考試院及銓敘部值日官,本地區治安機關或消方機
    關取得聯絡。
七、值日官及工友輪值時間如次:
(一)輪值非假日者:
    1.自每日上午八時半至次日上午八時半。
    2.工友輪值不分例假,比照上述規定辦理(均為二十四小時)。
(二)輪值例假日者:
    1.日間:自每日上午八時半至下午五時。
    2.夜間:自每日下午五時至次日上午八時半。
      輪值期間應經常保持警戒,其輪值次序及交代手續如左:
(一)輪值名單:依照職員錄順序輪排,非經核准不得變更。
(二)交代手續:每日上午八時半至九時交代及例假日應另於每日下午五
      時至五時半交代。值日官應將輪值期間所發生之事故,不論已否處
      理,明確記載於值日簿,列入交代。
八、值日官及工友除發給值勤餐點費外,次日得補假一天。(如補假日為
    例假日,得順延一日,如因公務需要,亦得於當年內另擇期補假)。
九、輪值人員,如因故不能當值,而需要對調時,應先期洽妥適當對調人
    員報請核定後,送由人事室、人事查核單位登記備查。
十、值日官於值勤時間應切實負責,如有構成獎懲要件,應按情節簽請獎
    懲之。
十一、值日官受常務次長指揮監督;值日官輪值業務由人事室及人事查核
    單位管理之。
十二、本實施要點經報奉核定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