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國家機密及加強人事資料之保管,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部職員錄除檢送中央與其他有關機關,及因業務需要備函來部索取
之機關外,其餘人民團體及民營機構一律不予檢送。
三、本部職員錄檢送時均備正式公文,註明職員錄編號、冊數,並袋裝密
封,以期保密。
四、本部職員每人發給本部職員錄一冊,並於領用新職員錄時,須繳回舊
職員錄換取。
前項人員如遇離職時,領有本部職員錄應繳回人事室;並列為離職交
代項目之一。
五、職員錄持用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限於公務參考,不得攜出於非公務場所。
(二)嚴標轉借他人及流入外界。
(三)嚴禁轉載翻印。
(四)慎密保管,不得遺失。
六、各機關贈送本部之職員錄,由人事室密存保管。本部職員如需查閱時
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以業務上之需要為限。
(二)須在人事室內查閱,不得攜出室外。
七、各機關贈送本部之職員錄如有二份時,一份送部長機要秘書簽收保管
;俾部次長隨時查閱。如有三份以上時,則斟酌數量分送有需要之各
司、室主管簽收備用,但領用外界新職員錄時,須將該機關之舊職錄
交回人事室集中銷燬。
八、本部檢送各機關之職員錄,由人事室造冊編號登記,發給本部主管人
員持用者,除造冊編號登記外,並由持用人簽收。
各機關贈送本部之職員錄,亦由人事室造冊登記,以備查考。
職員錄保管人或持用人如有遺失,由人事室會同安全室追查,並視情
節輕重,予以議處。
九、各司、室單位如確因業務需要自行向其他機關索取之職員錄,須指定
專人保管,並呈報部次長核備。
十、本部新職員錄印竣後,由人事室收集舊職員錄連同其他機關所贈已無
需要之舊職員錄,分別造冊簽報部次長核定後,會同安全室銷燬。
十一、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請修正之。
十二、本注意事項自部長充定之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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