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組織法第19條規定訂定之。

二、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為促進性
    別平等,對各項國家考試涉及性別限制事項提供諮詢。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 1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10人,由部長就下列人
    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 1人。
  (二)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代表 1人。
  (三)專家學者 2人。
  (四)兩性平權相關團體代表 2人。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 1人。
  (六)銓敘部代表 1人。
  (七)本部代表 2人。
    前項委員聘期為 2年,期滿得予續聘;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會議不定期召開。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會
    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表
    決,始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六、開會時應請用人機關列席,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派員說明。

七、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同仁派兼之。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支應。

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
    交通費。

十、本會為諮詢性質,會議結果由部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