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考選部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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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考試應考資格,除考試法第四條第三款外,依本規則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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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由部長指定職員五人至十一人組織之,就中指定主任委員一人,副
主任委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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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左列各組:
一、普考組 掌理普通考試應考資格之審查事宜。
二、高考組 掌理高等考試應考資格之審查事宜。
三、特考組 掌理特種考試應考資格之審查事宜。
送審文件收到後,主任委員即就其種類指定該組委員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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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應將審查情形,逐項填入應考資格審查書連同原件一併報告本會
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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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星期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開
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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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事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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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事務由第三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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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應考資格審查,應提出各項證件。其以學校畢業資格送審者,應提
出正式畢業證書,如不能提出時,應有左列之證明:
一、原學校之證明書。
二、教育部或該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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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審查人所繳證件經查明屬實者,始認為有效。其不實者,並依照應
考人呈繳偽造或變造證件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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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審查人員應呈繳左列各件:
一、普通考試高等考試特種考試應考資格聲請審查書一份。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籍貫證明文件。
四、最近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五、證明書費。
審查文件認為不完備時,應通知聲請審查人補行呈送。應考資格聲請審
查書式樣,依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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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審查終結後,應將審查結果呈請部長核定,合格者,分別發給應
考資格證明書,不合格者,除依照第十條規定辦理者扣存原件外,於退
還原繳各件時,並將不合格理由通知聲請審查人。
普通考試高等考試及特種考試應考資格證明書式樣,依附件(四)附件
(五)及附件(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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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行各種考試時,關於南京區應考人應考資格之臨時審查及其他各區應
考人資格之覆核事項,得由本會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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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11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 20557頁
@[附件]12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 205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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