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選部國家考場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1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考選部為加強國家考場(以下簡稱本考場)之管理與安全維護,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包括使用管理、安全維護、停車管理、水電消防管理及應考人
    服務等事項。
壹、使用管理
三、本考場以供辦理試務工作為原則,倘須作其他用途,應經常務次長同
    意始得為之。
四、各單位需使用本考場時,應以書面一、明用途及使用期間,向總務司
    辦理登記,其因使用期滿須延長期間者亦同。
五、總務司得視實際需要情形,決定場地使用順序,並調整其使用期間及
    空間。
六、各單位辦理報名、彌封、閱卷使用之場地,應自行佈置,維持清潔,
    使用完畢應即回復原狀。
七、使用單位對於各項設備應善加維護,倘有使用不當致生損壞,應由使
    用單位予以修復或賠償。
八、各試務場所之桌椅及設備,非經管理人員同意不得移置他處或交換使
    用。
九、中央空調設備,由總務司指定專人管制,不得私自開啟使用。
十、本考場各項設備應由管理人員經常檢查,並隨時維持適用狀態。
貳、安全維護
十一、值勤警衛應嚴守崗位,依照警衛值勤注意事項,嚴格管制門禁。警
    衛值勤注意事項另訂之。
十二、非考試期間,進入本考場之人員應一律佩戴本部服務證或工作證,
    但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考試委員、監試委員、本部部、次
    長及考試期間應考人、陪考人不在此限。
十三、工程施工、設備維修及環境清潔等人員,應憑身分證換發臨時識別
    證始得進入本考場工作,並由總務司派員督導之。
十四、各項試務工作派有人員住宿時,應將其輪值名單通知管理委員會及
    警衛室。
十五、試務工作區人員,除遵守本考場一般使用管理規定外,並應注意左
    列各款管理規定:
(一)非擔任試務工作者一律不得進入。
(二)除規定之地點外,禁止吸煙。
(三)嚴禁酗酒。
(四)閱卷工作人員所攜提袋等物,應置於指定地點,不得攜入閱卷場所
      。
(五)非經核定人員,不得於試務工作區留宿。
(六)卷務負責人應於每日工作結束後檢查門窗是否切實關妥。
(七)非於緊急狀況,禁止使用安全梯出入。
(八)各出入口設監控設備,由警衛人員負責監控錄影,並保存一星期後
      ,自行消磁循環使用。
十六、各項考試試務工作,如非於試務工作區辦理,其安全管理比照前條
    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規定。
參、停車管理
十七、停車場由總務司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本部值日人員及警衛並應配合
    巡邏及安全狀況之支援處理。
十八、停車場除供本部公務車輛停放外,其開放對象以左列人員為限:
(一)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考試委員。
(二)本部編制內員工。
(三)參加各項考試典監試或試務工作之典試委員、監試委員、命題委員
      暨閱卷委員。
(四)應邀到部參加會議之人員。
(五)殘障應考人。
(六)其他報經核准使用人員。
十九、前條開放對象,院部人員由總務司核發停車證卡,其他人員憑開會
    、閱卷通知、邀請函、或入場證始得使用本停車場。
二十、停車場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為每日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星
    期六為上午七時至下午二時,例假日不開放。但舉行考試或辦理閱卷
    期間,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延長,必要時並得公告變更之。
二十一、汽、機車應依停車場標識之行駛路線、速度及停車位置停放,並
    接受管理人員之指導。
二十二、停車場於每日關閉時間過後,除報經核准之車輛外,所有車輛均
    不得留置或要求停放。
二十三、停車證卡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有遺失,應向總務司聲明作廢,
    並得申請補發,但一年內以補發一次為限。
二十四、員工離職或其他經核准持有臨時停車證卡人員,應於規定期間內
    將停車證卡繳回總務司,不得私自轉借。
二十五、停車場內車輛不得存放違禁品及危險物品,並嚴禁於場內清洗、
    檢修車輛及流放燃油。
二十六、停車場使用人應確實遵守停車規定,小心駕駛,嚴禁逆向行駛,
    如有損及設施或裝備,應照價賠償。
二十七、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不負保管責任,車輛與車內物品如有損
    壞或遺失,概不負責。
二十八、使用本停車場之各式車輛,應確實遵守本規定,如有違規,總務
    司除得為必要之處置外,並得取消其停車資格。
二十九、停車場內不得堆放易燃或危險物品。
三十、停車場出入口車道禁止行人進出。
肆、水電消防管理
三十一、本考場水電、升降機、空調、消防等設備,由總務司遴覓合格廠
    商實施定期維修及安全檢查,並作成紀錄備查。
三十二、總務司應遴選具備水電、機械基本知識而品德操守良好之管理人
    員,施以必要之訓練,負責本考場水電、空調之使用管理及簡易維修
    。
三十三、管理人員及試務工作人員應於每日下班時及試務工作結束時,檢
    查各項水電、空調是否關妥。
三十四、管理委員會應會同總務司定期舉行消防訓練及演習,以使本部人
    員均能熟悉消防設備之使用及指揮人員疏散。
三十五、本考場之安全門、安全梯、緩降機、消防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之四周,應保持暢通,不得以任何理由堆置物品,阻塞通道。
三十六、本考場有關天然災害及緊急事件之處理,由本部防護團負責之。
三十七、本考場未經許可,嚴禁使用加熱爐具或電器。
三十八、本考場需用之電器設備及電源線,均應選用具有本國或進口國檢
    驗合格標誌之產品。
伍、應考人服務
三十九、本考場於考試期間應由總務司設置應考人服務處。
四十、服務處之服務項目如左:
(一)答覆應考人與考試有關之查詢。
(二)提供廣播服務。
(三)協助應考人急病、救護之處理。
(四)提供殘障應考人必要之協助。
(五)代辦餐飲服務及文具用品供應事宜。
(六)其他臨時發生之應服務事項。
四十一、服務處工作人員應以熱忱之態度,積極主動之精神服務應考人。
    對洽詢之問題,如無法解答時應即電洽或登記轉請本部各主管司、室
    逕復。
四十二、各單位應適時提送各種考試應考須知、監場資料等相關資料供本
    服務處使用。
四十三、服務處開放時間為考試前一小時至當日考試結束止。
四十四、本要點自簽奉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