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期本考試會計、統計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主計專業法
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主計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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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研習對象
102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高普考)會計、統計類科
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估缺及增額錄取人員,
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
計總處)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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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主計總處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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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研習地點
主計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 2段 1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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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研習課程及時數配當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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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研習於 102年高普考會計、統計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
於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原則於實務訓練期滿前調訓完竣。
二、採密集研習方式辦理,提供膳食,並一律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訓練機關
(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
參據。
四、結訓前辦理綜合座談,邀請保訓會派員出席,並於結訓後 1個月內將
座談紀錄寄送保訓會。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個月內將調查結果寄送
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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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訓練經費
於主計總處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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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受託辦理
集中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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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本計畫由主計總處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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