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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為期 103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水利工程類
    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水利工程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
    升渠等水利工程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研習對象
    本考試水利工程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估
    缺及增額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經濟部(
    水利署)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
    。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經濟部委託經
    濟部水利署辦理。

肆、研習地點
    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新竹市光復路2段3號)。

伍、研習課程及時數配當
    ┌─────┬──────────────┬───┬───┐
    │ 研習主題 │     課   程   名   稱      │時 數 │合 計 │
    ├─────┼──────────────┼───┼───┤
    │ 水資源開 │水資源開發調度簡介          │  3   │      │
    │ 發及經營 ├──────────────┼───┤  6   │
    │          │水資源經營管理簡介          │  3   │      │
    ├─────┼──────────────┼───┼───┤
    │          │防洪治水業務簡介            │  3   │      │
    │ 防洪治水 ├──────────────┼───┤  5   │
    │          │排水治理業務簡介            │  2   │      │
    ├─────┼──────────────┼───┼───┤
    │ 河川管理 │河川管理業務簡介            │  3   │  3   │
    ├─────┼──────────────┼───┼───┤
    │ 水利防災 │水旱災防救業務簡介          │  2   │  2   │
    ├─────┼──────────────┼───┼───┤
    │ 水文管理 │水文業務簡介                │  3   │  3   │
    ├─────┼──────────────┼───┼───┤
    │ 工務管理 │工務行政業務簡介            │  2   │  2   │
    ├─────┼──────────────┼───┼───┤
    │節水與保育│節水、溫泉與保育業務簡介    │  3   │  3   │
    ├─────┼──────────────┼───┼───┤
    │ 氣候變遷 │氣候變遷對水環境之衝擊與調適│  2   │  2   │
    │ 因應對策 │                            │      │      │
    ├─────┼──────────────┼───┼───┤
    │ 法    規 │水利法規                    │  3   │  3   │
    ├─────┼──────────────┼───┼───┤
    │ 綜合座談 │課程總論及溝通互動          │  1   │  1   │
    ├─────┴──────────────┼───┴───┤
    │          合              計            │      30      │
    └────────────────────┴───────┘
    【備註】本表研習主題、課程名稱及時數配當得視實需酌予調整。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研習於 103年高普考水利行政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於
    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個月期間內調訓。(預
    計104年1月份辦理)
二、採密集研習方式辦理,提供膳食、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訓練機關
    (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
    參據。
四、結訓前辦理綜合座談,邀請保訓會派員出席,進行方式及相關程序如
    附件1,並於結訓後1個月內將座談紀錄寄送保訓會。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2),並於結訓後1個月內將調查結果寄送
    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應。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經濟部(水利署)向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機關收取費用。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受託辦理
    集中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

玖、本計畫由經濟部(水利署)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
    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