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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為期 103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測量製圖及
    公職測量技師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測量專業法令與實務
    ,強化並提升渠等測量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研習對象
    本考試測量製圖及公職測量技師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
    經分配正額預估缺及增額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
    數,由內政部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
    調訓。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內政部辦
    理。

肆、研習地點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地址:南投縣南投市光明路
    1號。

伍、研習課程及時數配當
    ┌─────┬──────────────┬───┬───┐
    │ 研習主題 │     課   程   名   稱      │時 數 │合 計 │
    ├─────┼──────────────┼───┼───┤
    │          │地籍測量與國土測繪法規概論  │  4   │      │
    │ 法規概論 ├──────────────┼───┤  6   │
    │          │土地登記法規概論            │  2   │      │
    ├─────┼──────────────┼───┼───┤
    │          │測量儀器介紹及操作          │  4   │      │
    │          ├──────────────┼───┤      │
    │          │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實務作業  │  4   │      │
    │          ├──────────────┼───┤      │
    │ 實務作業 │地籍圖重測實務作業          │  4   │  16  │
    │          ├──────────────┼───┤      │
    │          │地籍調查實務作業            │  2   │      │
    │          ├──────────────┼───┤      │
    │          │加密控制測量實務作業        │  2   │      │
    ├─────┼──────────────┼───┼───┤
    │          │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系統      │  4   │      │
    │ 系統操作 ├──────────────┼───┤  8   │
    │          │地籍圖重測系統              │  4   │      │
    ├─────┼──────────────┼───┼───┤
    │          │專題報告介紹及諮詢          │  1   │      │
    │          ├──────────────┼───┤      │
    │ 綜合課程 │專題分組報告                │  2   │  6   │
    │          ├──────────────┼───┤      │
    │          │其他(園區導覽、研習導覽、團│  3   │      │
    │          │康活動)                    │      │      │
    ├─────┼──────────────┼───┼───┤
    │ 綜合座談 │結訓綜合座談                │  1   │  1   │
    ├─────┴──────────────┼───┴───┤
    │          合              計            │      37      │
    └────────────────────┴───────┘
    【備註】本表研習主題、課程名稱及時數配當得視實需酌予調整。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研習於 103年高普考測量製圖及公職測量技師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
    缺之錄取人員於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個月期
    間內調訓。
二、採密集研習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及住宿。
三、結訓前辦理綜合座談,邀請保訓會派員出席,進行方式及相關程序如
    附件1,並於結訓後1個月內將座談紀錄寄送保訓會。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2),並於結訓後1個月內將調查結果寄送
    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應。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內政部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受託辦理
    集中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

玖、本計畫由內政部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