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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學員獎懲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學員之獎懲,由輔導員、訓練人員根據事實,依照本要點之規定,層
    報核定後並公布之。

三、學員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 3種;懲罰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3種。

四、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服務熱心、公勤努力、有具體事實及成效。
  (二)其他優良言行,足資為人表率。

五、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有第4點各款情形,其功績重大。
  (二)注意公德、愛護團體,有具體事蹟。
  (三)擔任正、副學員長、組長在訓練期間,績效優異。
  (四)有其他優良事蹟,宜予以記功。

六、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受訓期間,提出具體有價值之建議方案,經採行獲重大績效。
  (二)熱心公益、見義勇為、捨己助人、有特殊優良事蹟,足資效法。
  (三)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之優良事蹟。

七、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不假外出、或逾時返班或擅行外宿。
  (二)規定集會或團體活動,無故缺席不參加。
  (三)言行不檢。
  (四)違反其他有關規定情節輕微。

八、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具有第 7點各款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申誡處分,仍不知悔
        改。
  (二)對師長無禮、態度惡劣。
  (三)考試舞弊。
  (四)曠課累計達4小時未滿10小時。
  (五)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

九、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具有第8點各款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記過處分仍不悔改。
  (二)不重公德故意損壞公物。
  (三)言行乖謬、破壞團體榮譽。
  (四)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

十、學員受訓期間所受獎懲,由輔導組隨時登記,並於核算訓育成績時,
    依下列標準加減其總分。
  (一)嘉獎1次加0.5分,記功1次加1分,記大功1次加3分。
  (二)申誡1次扣0.5分,記過1次扣1分,記大過1次扣3分。

十一、學員受訓期間所受獎懲功過得互相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