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8條、第10
條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7年3月16日公
訓字第1072160105號函訂定及修正之 「107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2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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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訓練宗旨
(一)培育政風工作幹部具備公務人員廉潔自持、為民服務、行政中立
、堅守崗位之基本素養,並精研專業知識、熟練工作技能、豐富
法學素養、陶冶品德操守、鍛鍊強健體魄,以樹立公務人員新形
象,並作為機關員工之楷模。
(二)本精選嚴訓、訓用合一原則,施以職前學習、專業學習等訓練課
程,以訓練具有專業、熱忱、負責、關懷、公正高尚氣質的政風
人員,並兼具溝通協調能力,以促進機關和諧,協助機關推動政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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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
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
為重點。
1.職前學習:實施機關環境介紹、單位簡介、熟悉機關運作流程
。
2.專業學習:以法律、紀律、專業及應用職能等為訓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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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對象
(一)107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廉政類科錄
取人員,計87人。
(二)歷年本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暨四等考試政風或
廉政類科錄取人員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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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期間
(一)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5個月。基礎訓練期間為4週,其餘期間
為實務訓練。
(二)依本計畫第11點免除基礎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5個月實務訓練。
(三)依本計畫第12點申請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
訓練期間為2個月。
(四)本訓練自廉政類科考試錄取人員赴用人機關(構)報到之日起算
至訓練屆滿之日止。有關實務訓練實施之日期,依法務部函辦理
,基礎訓練實施日期依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函辦
理,其中專業學習實施日期,依法務部廉政署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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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實施方式
(一)基礎訓練:依 107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第5點(一)基礎訓練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調訓專業學習者):
1.實務訓練分職前學習及專業學習二階段實施:
(1)職前學習:依「107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廉政類科錄
取人員職前學習實施要點」(如附件1)辦理。
(2)專業學習:由法務部廉政署集中調訓並遴聘講座,專業學習
期間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第42期專業學習課程
時數配當表」(如附件 2),本「理論與實務兼顧」、「講
解與討論並重」之原則,採下列訓練方式辦理:
A.理論講解:以文字、口頭、電化、藝術等方式,設教授班
課堂教學。
B.推演作業:以實際(假設)案例、狀況推演、書面作業處
置狀況。
C.實地訓練: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實地訓練實
施要點」(如附件 3),由法務部廉政署指定績效優良之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以實例演練、現場見習方式辦理。
2.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如有曠課(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
)事件或其他(如亡故)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
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訓練機關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電話、傳真
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並作成紀錄。
(2)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
常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
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
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4),於情事發生3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資源
,以導正異常行為。
3.實務訓練機關(構)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
流產、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
之協助。
4.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訓練機關(構)指派前往受訓
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5.保訓會得於實務訓練期間舉辦輔導員講習、分區研習座談及派
員實地瞭解各實務訓練機關(構)輔導情形。
6.輔導員對受訓人員之輔導,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效不
佳者外,實務訓練機關(構)得予敘獎。
7.實務訓練期間遇有性騷擾事件,準用保訓會107年2月12日公訓
字第1072160054號函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
訓練(含性質特殊訓練之集中訓練)期間遇有性騷擾事件之處
理須知」規定,並應於情事發生3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三)實務訓練(免調訓專業學習者):曾參加法務部或法務部廉政署
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政風或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專業學習,並取得
結業證書者,不再調訓專業學習,但仍應依本訓練計畫所定期程
,於分配實務訓練機關(構)接受實務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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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機關(構)學校
(一)基礎訓練:由文官學院或受委託協辦之相關訓練機關(構)學校
辦理。
(二)實務訓練:職前學習由各用人機關(構)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等規定,按錄取人員考試等級、類科所適
用之職等職系之擬任職務辦理。但擬任職務所在之機關、事業機
構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者,比照初任人員等級職缺辦理;專業
學習由法務部廉政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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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調訓程序
(一)分配報到程序:
1.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報到後,除符合本計畫第15點第 4款人
員外,均採未占編制職缺實施訓練。
2.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於現有擬任職務接受實
務訓練者,應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報到。
3.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於預估出缺之擬任職務
接受實務訓練者,俟法務部於職務出缺時通知前往報到。
4.增額錄取人員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
人機關(構)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並於規定時
間內前往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構)報到。
5.申請補訓人員,由分發機關俟用人機關(構)提報臨時用人需
求順序,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並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
務訓練機關(構)報到。
6.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人員,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重
新訓練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接受訓練,並於規定時間內
向該機關(構)報到,重新起算訓練期間。
(二)錄取人員由分發機關先分配至用人機關(構)接受實務訓練,再
分批集中接受基礎訓練。但分配實務訓練日期與基礎訓練之檔期
接近時,分發機關得於分配函內載明筆試錄取人員向實務訓練機
關(構)報到後,即依規定之日期向指定之基礎訓練機關(構)
學校報到受訓,並函知各該實施基礎訓練之機關(構)學校。
(三)實務訓練機關(構)應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之「政府服務專區」項下「培訓業務系統」之「人事人員專
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項下
,填載錄取人員「報到日期」並匯入系統,俾利錄取人員參加基
礎訓練(為利錄取人員於基礎訓練結訓後調訓進行專業學習,由
文官學院安排基礎訓練同一梯次調訓,並得視開班數分散編班)
。
(四)實務訓練機關(構)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 7日內,至保訓會
全球資訊網站之會全球資訊網站之「政府服務專區」項下「培訓
業務系統」之「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實
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項下,選取「人員名單
」後下載該員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 5),由人事單位會同受
分配單位依序詳填,經受訓人員簽名,循行政程序陳報機關(構
)首長核章後,將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至保訓會列管,並將影印
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構)。
(五)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或專業學習人員,因婚、喪、分娩
、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應同時具備「急迫性」及「必要
性」之要件,不包括公務繁忙)未能如期參訓,應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提出申請,基礎訓練經法務部核轉文官學院或專業學習經法
務部廉政署核准變更其調訓梯次(期別)者,應另依文官學院、
訓練機關(構)學校或法務部廉政署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
訓,惟申請變更調訓梯次,同一事由僅以1次為限。
(六)受訓人員於受基礎訓練期間均給予公假,各實務訓練機關(構)
應避免要求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返回實務訓練機關(構)處
理公務,以確保訓練品質。受訓人員並應於基礎訓練結訓之次日
(如屬例假日依例順延)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構)接受
實務訓練,如於基礎訓練結訓後接續進行專業學習者,則應至法
務部廉政署函知地點接受專業學習,其因故未能及時於結訓次日
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構)或至法務部廉政署函知之專業
學習地點者,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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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
由,致有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
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6),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按考選部103年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函釋:「……三
、有關考試法第 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法意旨
,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
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查本考試分配訓練作業
期間,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及銓敘部
所定分配訓練作業期程,為榜示後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
日之14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應依
限辦理。
(四)第 1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 (http://www.csptc.gov.tw)之「考試錄取人員專區」項
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
辦理,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 6)掛號郵寄保訓會
辦理。
(五)依考選部103年2月11日選規一字第1031300049號函釋,公務人員
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業經總統於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
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適用新法;至於考
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其錄
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據此, 102年(含)以前,本考試錄
取之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應適用103年1月22日修正公
布之考試法(按:第 4條)規定外,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尚可適
用原考試法(按:第2條第3項)規定。故倘因「子女重症」、「
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等2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檢具
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分配訓練」(完成
分配作業)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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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3 年(含)以後本考試廉政類科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
:申請補訓。
2.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政風或廉政類科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
格人員: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
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
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檢具證
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並由保訓會通知人事總處遇缺調訓。
申請時請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考試錄取人員
專區」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
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申請書(如附件 7),並檢具證
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
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已
取得畢業證書、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養育
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
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向保訓
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重新
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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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免除基礎訓練
(一)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法務部於其報到後 7日內
,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造具應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如
附件 8),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
1.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 2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
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2.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 2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
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
格。
(二)前款所定應予免除基礎訓練之資格條件,由保訓會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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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 4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
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 4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於分配機關(構)報到後 1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
法務部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9),並由法務部函送保訓會
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同職系」、「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標
準如下:
1.同職系:
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工作內
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
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
(1)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擬
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2)普通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
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
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三)經核定縮短實務訓練,未曾參加法務部所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
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者,仍應接受職前學習、專業學習
,如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其訓練期間屆滿之日追溯至核定縮短
實務訓練期間屆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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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停止訓練
(一)基礎訓練期間:
1.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
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
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2.因前目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
練。
(二)專業學習期間:
1.應參加法務部廉政署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
專業學習人員,因本點第1款第1目事由致無法參加或繼續專
業學習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法務部
廉政署申請停止專業學習。經同意停止專業學習者,仍應於
分配實務訓練機關(構)接受職前學習。
2.因前款第 1目事由致專業學習期間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
,應予停止訓練。
3.前 2目受訓人員於停止專業學習原因消滅後,由法務部廉政
署調予免費重新參加最近一期專業學習。如訓練期滿成績及
格,其訓練期間屆滿之日追溯至實務訓練期間屆滿之日。
(三)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
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假,致無法
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證明之文件,經
法務部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四)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除依第21點第 1款第13目予以廢止
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五)依本點第 1、3、4款規定核准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
因消滅後15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
,仍留原分配機關(構)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
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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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經費
(一)基礎訓練:由文官學院編列之預算支應。
(二)實務訓練:職前學習由用人機關(構)原編列之預算支應;專
業學習期間由法務部廉政署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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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津貼
1.分配機關(構)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構)依下列標準發
給津貼:
(1)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
(2)普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2.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
給津貼。
(二)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各用人機關(構)現職人員支給婚
、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現職人員撫
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三)保險:
1.106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
教人員保險。
2.103年(含)至105年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
加全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
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4.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
事宜,依銓敘部 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號函
規定辦理。
(四)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
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
1.津貼:
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訓練,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
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擬
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擬任職務最
低職等時,按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103年3月19日部
退一字第1033819125號書函,訓練期間得參加公教人員保
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併計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及公
務人員退休年資,並依銓敘部 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
1054153940號函辦理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宜
。
(五)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
格,經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者,其訓練期
間之權益,依各該機關(構)適用之人事法規辦理。
(六)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
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
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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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生活管理及輔導規定
(一)基礎訓練期間,以不住宿為原則。但遠道受訓人員或特殊需求
之受訓人員得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向文官學院或各受委託協辦之
訓練機關(構)學校申請提供膳宿。
(二)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基礎訓練期
間,應置輔導人員擔任受訓人員之輔導及考核事宜。
(三)基礎訓練期間,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及輔導依「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四)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之輔導依訓練辦法第32條第 1項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以下簡稱實務訓
練輔導要點)辦理;其中專業學習期間,受訓人員均集中住宿
,其課業輔導、生活管理及獎懲,分別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
人員訓練班專業學習輔導注意事項」(如附件10)、「法務部
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專業學習生活管理要點」(如附件11)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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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請假規定
(一)基礎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30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期間:職前學習與專業學習之請假時數應合併計算。
1.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
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請
假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2.延長病假不得超過實務訓練期間二分之一。經銷假繼續訓練
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3.捐贈骨髓或器官者,依實際需要給假。其期間超過14日者,
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4.前 3目假期結束日逾原定實務訓練期滿日者,應自受訓人員
銷假日起,就原定實務訓練期間內請假超過之日數,相對延
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5.專業學習期間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專業學習請
假注意事項」(如附件12)規定辦理。
6.其餘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規定,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但分配公營事業機構實施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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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獎懲規定
(一)基礎訓練期間,受訓人員之獎懲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
練獎懲要點」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獎懲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規定辦理;其中專業學習期間,受訓人員獎懲依「
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專業學習獎懲要點」(如附件13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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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成績考核
(一)基礎訓練:
1.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
績考核要點」辦理。
2.基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
構)接受實務訓練,並得於 1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
訓練 1次(申請書如附件14)。經自費重新參加基礎訓練者
,應自原訓期屆滿日之翌日起,加計該重新訓練訓期,為其
重新訓期屆滿日。
3.各基礎訓練機關(構)應於結訓之次日起 7日內,填具本質
特性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函送文官學院彙送保訓會,由
保訓會併同測驗成績計算核定訓練成績後,通知用人機關(
構)於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政府服務專區」項下「培訓
業務系統」之「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點選「成績單管理
」,於「考試訓練成績單下載管理」下載成績單,並轉發各
受訓人員簽收。
(二)實務訓練:
1.實務訓練成績包含職前學習成績占25%(職前學習成績考核
表同附件1附表3);專業學習成績占75%,專業學習期滿成
績及格,由法務部廉政署發給結業證書。
2.職前學習成績之計算方式如下:
(1)服務成績:80%,其中實作表現占32%、學習態度占24%
、工作績效占24%。
(2)訓育成績:20%,其中基本觀念占 6%、品德操守占 6%
、工作才能占4%、生活素養占2%、精神表現占2%。
3.專業學習成績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科成績:80%。
A.專業課類:64%,學科測驗由授課講座命題、閱卷;作
業推演、心得寫作及研討發言成績由授課講座或輔導員
考核。訓育成績考核,由輔導員依同點所列項目及配分
考核;另學科測驗及作業推演之測驗科目將於專業學習
開訓後 1週以書面公布受訓人員知悉,測驗時間於課程
結束後另行公告之,學科測驗及作業推演項目分數以各
測驗科目所得分數加總平均計算。各項目比重如下:
(a)學科測驗:44.8%。
(b)作業推演:6.4%。
(c)心得寫作:6.4 %;以訓期內受訓人員進行書面心得
寫作之成果進行綜合評量。
(d)研討發言:6.4 %;以訓期內受訓人員於課堂中或分
組討論時間口頭表達情形進行綜合評量。
B.實地訓練:16%(實地訓練成績考核表同附件 3附表)
。
(2)訓育成績:20%(訓育成績考核表同附件10附表 2)。
A.基本觀念:包括忠誠、信心、思維、見解、理想等,占
6%。
B.品德操守:包括廉潔、公正、誠實、負責、涵養、膽識
、榮譽、服務態度及團體精神等,占6%。
C.工作才能:包括領導、決心、學識、表達、創意、領悟
、應變、判斷等,占4%。
D.生活素養:包括規律、禮節、勤惰、整潔、習性、談吐
、待人、嗜好等,占2%。
E.精神表現:包括儀態、健康、運動、耐力等,占 2%。
4.前目專業課類之學科測驗、作業推演各科成績不及格,應予
補考 1次,經補考及格者,其成績以60分計算,未參加補考
者以原始分數計算。因事假缺考而改期測驗者,其成績逾60
分部分以80%計算;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改期測驗者
,其成績逾60分部分以90%計算。
5.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原則如下:
(1)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2)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並採重點評核為原則。
(3)本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實登記,作公正之考評。
6.實務訓練各項成績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輔導員應
於結訓前彙整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送交考評會評定。考評
會由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班主任或指定之代理人主
持,執行秘書、各輔導員及其他指定人員出席會議。訓練期
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評會初評實務訓練成績為不及格:
(1)實務訓練專業學習之學科成績不及格。
(2)實務訓練專業學習學科成績之專業課類學科測驗不及格科
目,達總測驗科目四分之一以上。
(3)實務訓練專業學習之訓育成績不及格。
(4)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7.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依前目規定,經考評會初評為不及格
者,應先交付法務部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以下簡稱
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送部長評定。部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
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經法務部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之受訓人員,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之 1、
第44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成績考核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8.免調訓專業學習之受訓人員,其成績考核依訓練辦法第36條
至第42條之 1及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實務訓練機關
每月至少填寫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 1張(如附件15),另於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日內,將「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
附件16)函報法務部廉政署。實務訓練機關評定受訓人員成
績不及格者,應併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畫表
、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
層轉法務部函送保訓會。
9.關於實務訓練期滿日期之計算方式,以受訓人員向用人機關
(構)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期間 5個月屆滿之日為訓練期滿
日;惟參加「專業學習」人員,依第8點第5款變更調訓期別
或因法務部廉政署調訓需要,致專業學習於實務訓練原定訓
期屆滿後始結訓者,其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原訓期屆滿日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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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法務部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
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離訓。
2.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
3.基礎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20%。
4.基礎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或職前學習期
間曠職累計達3日、專業學習期間曠課累計達10小時。
5.專業學習期間請假時限超過「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
專業學習請假注意事項」規定。
6.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7.基礎訓練或專業學習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
舞弊情事,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8.實務訓練成績依第19點第 2款第6之1目至第6之4目所列任一
項不及格。
9.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10.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
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11.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12.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
強暴脅迫,有具體事證。
13.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構)或訓練機關
(構)學校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
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法務部轉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
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放棄受訓資格者,由分發機關(
人事總處)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10點第 2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五)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於第19點第1款第2目所定期限內
申請重新訓練。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13點各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
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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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
要點」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
理。
(二)法務部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實務
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17),函送文官學院
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法務部辦理請
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該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資料,
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
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
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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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附則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該出缺之職務,如有依「各機關職
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或約聘僱人員
辦理者,應予解除代理或解聘僱;惟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
間,依訓練辦法第30條、第31條及本計畫之規定請假,期間
連續達1個月以上,或依訓練辦法第34條之1、第35條規定辦
理停止訓練期間達 1個月以上且經分發機關通盤考量並同意
者,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
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除符合第15點第4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
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應 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者,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
員休假年資。
(三)除符合第15點第4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 102年7月23日部
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 103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
員,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四)依保訓會105年5月18日公訓字第1052160447號函以,本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五)本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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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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