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期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稱本考試)
法制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
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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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訓練對象及人數
一、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法制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
額預估缺及增額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
人數,由法務部衡酌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
辦理。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與行政院以外機關從事法制及訴願工作人
員及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人員。
二、訓練人數:預定61人(含國防部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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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法務部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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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訓練地點
於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司法官學院)辦理,地址:臺北市大
安區辛亥路3段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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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備註】本表訓練主題、課程名稱及時數配當為暫訂內容,將視實需
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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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法制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務
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4個月期間內調訓。擬自112年
4月10日起至同年5月5日止辦理,為期4週。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受訓人員依需求申請住宿。另
得應特殊情事或視實際需要,調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
量結果,由司法官學院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並副知行
政院法規會、法務部及保訓會,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綜合座談:由司法官學院院長主持,邀請保訓會、行政院法規會
共同派員參加結訓座談,俾瞭解受訓人員需求及課程內容檢討。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週內將調查結果郵
寄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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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司法官學院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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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敘
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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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調訓程序
一、本考試法制類科錄取人員之集中實務受訓名冊由保訓會提供;其
餘人員依機關轄屬,分由行政院法規會及保訓會提供。
二、受訓人員收到司法官學院調訓通知後,除婚、喪、分娩、重病或
其他重大事由,經司法官學院核准得申請延期報到外,應於指定
日期依報到須知之規定如期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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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成績考核
一、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學業成績占
訓練成績百分之八十,品德學識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
總成績。
二、學科總平均以 100分為滿分,60分及格。學科測驗如有缺考者,
不另補考,該科以0分計算。
三、受訓人員品德學識成績基準分數為 80分,以100分為滿分,60分
及格。
四、訓練總成績相同者,以學業成績定其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以
品德學識成績定其名次;如訓練總成績仍相同者,其名次以並排
決定之。
五、訓練總成績達60分以上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未達60分
者,不發給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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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退訓
一、受訓人員品德學識成績考核不及格者。
二、受訓期間未參加考試或請假時數達總時數五分之一者,立即退
訓。
三、依司法官學院學員獎懲要點規定,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
累積達一大過者,廢止受訓資格。
四、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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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附則
一、受訓人員研習期間,準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之相關規定。
二、受訓人員研習期間出入司法官學院,應遵守司法官學院相關住
宿及出入安全管理規定。
三、本計畫由法務部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副知行政院法規會,
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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