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依據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16點
    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二階段。教育訓練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分
    為滿分,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為不及格。

三、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50%。
  (二)警技成績占總成績 20%。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0%。
  (四)軍訓成績占總成績 10%。

四、考核方式
  (一)學科
        1.命題方式
          各學科考試命題數依授課單元時數比例分配如下:
         (1)授課 5小時以下:不命題。
         (2)授課 6小時以上 8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2題及測
            驗題 6題。
         (3)授課 9小時以上11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3題及測
            驗題 9題。
         (4)授課12小時以上14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4題及測
            驗題12題。
         (5)授課15小時以上17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5題及測
            驗題15題。
         (6)授課18小時以上: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6題及測驗題18題。
         (7)各科目之綜合測驗以 4至 6題申論題為原則,得視情況輔以
            測驗題。
        2.測驗時間:各階段中間及終了前實施考試。
  (二)警技
        依據「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教育訓練警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
        依據「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四)軍訓
        依據「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實習
        實習計畫由教育訓練機構擬定,函送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實施並副
        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受訓人員應
        於規定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不參加實習者,視同成績不及格。

五、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測驗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測驗單元時數,所得分數
        為該科之積分,各測驗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各測驗科目總測
        驗單元時數,為階段學科測驗成績。
  (二)警技、軍訓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
        為該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警技、軍訓總時
        數,為階段警技、軍訓成績。
  (三)各階段學科、警技、操行、軍訓成績按第 3點之百分比計算為該
        階段總成績。
  (四)各階段總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六、各階段學科、警技、操行、軍訓或實習平均成績任一項目不及格者,
    由教育訓練機關函請內政部警政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七、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教育訓練機關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
    教師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該機關處理。

八、依規定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事前報請核准方得補考。

九、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學科考試試卷保存 1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一、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二、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