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16點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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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二階段。教育訓練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分
為滿分,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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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50%。
(二)警技成績占總成績 20%。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0%。
(四)軍訓成績占總成績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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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方式
(一)學科
1.命題方式
各學科考試命題數依授課單元時數比例分配如下:
(1)授課 5小時以下:不命題。
(2)授課 6小時以上 8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2題及測
驗題 6題。
(3)授課 9小時以上11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3題及測
驗題 9題。
(4)授課12小時以上14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4題及測
驗題12題。
(5)授課15小時以上17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5題及測
驗題15題。
(6)授課18小時以上: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6題及測驗題18題。
(7)各科目之綜合測驗以 4至 6題申論題為原則,得視情況輔以
測驗題。
2.測驗時間:各階段中間及終了前實施考試。
(二)警技
依據「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教育訓練警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
依據「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四)軍訓
依據「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實習
實習計畫由教育訓練機構擬定,函送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實施並副
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受訓人員應
於規定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不參加實習者,視同成績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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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測驗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測驗單元時數,所得分數
為該科之積分,各測驗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各測驗科目總測
驗單元時數,為階段學科測驗成績。
(二)警技、軍訓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
為該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警技、軍訓總時
數,為階段警技、軍訓成績。
(三)各階段學科、警技、操行、軍訓成績按第 3點之百分比計算為該
階段總成績。
(四)各階段總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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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階段學科、警技、操行、軍訓或實習平均成績任一項目不及格者,
由教育訓練機關函請內政部警政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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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教育訓練機關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
教師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該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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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規定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事前報請核准方得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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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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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科考試試卷保存 1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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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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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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