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16點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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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科目:包括柔道、綜合逮捕術及射擊等 3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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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警技成績以 100分為滿分,其中柔道占50分、綜合逮捕術占25分、射
擊占25分;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為不及格,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內
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
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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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階段警技成績配分方式如下:
(一)柔道成績考核占 50%(每週上課 4小時)。
(二)綜合逮捕術成績考核占 25%(每週上課 2小時)。
(三)射擊成績考核占 25%(每週上課 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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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階段各科目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柔道、綜合逮捕術:
1.平時成績:含學習精神、練習表現或隨堂測驗,占各階段考核
成績 40%。
2.期中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占各階段考核成績 30%。
3.期末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實作測驗,占各階段考核成績 30%
。
(二)射擊:
1.平時成績:由教官隨堂舉行之,占階段考核成績 40%。
2.考查成績:按課堂學習精神、練習表現予以評分,占階段考核
成績 30%。
3.期末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實作測驗,占階段考核成績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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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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