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第14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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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員差假
(一)假別
1.事假:
(1)因特殊事故得請之,但須檢具證明文件。
(2)請事假者,依據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
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操行考核規定予以減分
。
(3)放假期間前後非事實需求,不得請假。
2.病假:
(1)受傷及患病者屬之。
(2)須檢附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醫務室證明或公、私
立醫院證明。
3.婚假:
(1)因結婚者,得請7日以內之假。
(2)假期未能一次請畢者,得於結婚之日起 1個月內,分次申請
。
4.陪產假:
因配偶分娩者,得提出證明,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3日
以內之陪產假,例假日順延之。
5.喪假:
(1)父母或配偶死亡者,得請7日以內之假。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子女死亡者,得請4日以內之假。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姐
妹死亡者得請3日以內之假。
(4)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受訓學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
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
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5)喪假得分次申請核給,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並應
提出適當證明。
6.公假:
(1)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公職人員選舉
之投票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因公經核准者。
(2)公傷假:因公受傷者,得請之。
(3)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但因
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7.公差假:
經指派從事公益、公務、照顧病患等事宜者,得請之。
8.特別假:
有特殊優良事蹟,經簽請核准者。
9.骨髓或器官捐贈假: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二)准假權限
1.1日以內之請假,由警大推廣教育訓練中心帶班人員決行。
2.1日以上未滿3日之請假,由警大推廣教育訓練中心二級主管批
示。
3.3日以上之請假,由警大推廣教育訓練中心主任批示。
4.已簽奉核准之請假,得由警大推廣教育訓練中心帶班人員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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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外,每階段正課請假缺
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18%,或請事假不得超過 7日,事、病假合
計不得超過14日(每日以24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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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超過規
定缺課時數者,應檢具證明,報請內政部消防署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准予停止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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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假應填具假單,連同證明文件,陳送呈帶班人員逐級核准,經核准
後持請假單附聯交警衛隊後始得離校,並依期限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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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假報告應於24小時前提出,但事出緊急,不及按正常程序請假者,
得由帶班人員先予放行,返校後隨即補陳假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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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假期間因不可抗力或重大事故,致無法準時收假者,須立即報備並
事後提出佐證,補辦請假手續;無正當事由逾假者除依教育訓練獎懲
規定辦理外,其於上課時間內者並以曠課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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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訓人員於教育訓練期間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
其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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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除公差假及特別假外,其餘假別之請假不列入全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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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請假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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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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