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13點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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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生活作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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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內 容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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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 │起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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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早點名 │一、週二、週五早點名後實施環境整理。│
│ │ │二、週三、週四早點名後實施晨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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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0–│早餐 │ │
│08: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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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開始上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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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午餐時間│ │
│13: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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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下課 │12:00至14:00可於警英樓內草地、走廊│
│ │ │及屋頂晾曬衣物、被席。(不含內衣、內│
│ │ │褲及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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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午休時間│一、未午休者,於午休時間亦應放輕動作│
│13:40 │ │ ,保持安靜,以免妨礙他人休息。 │
│ │ │二、非午睡或就寢時間,除因病核准外,│
│ │ │ 不得任意躺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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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開始上課│ │
│1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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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晚餐時間│ │
│19: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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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0 │下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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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 │晚自習、│ │
│ │文康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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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 │晚點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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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 │熄大燈、│學員非因公或經報備,22:00後不得離開│
│ │就寢 │寢室區域至其他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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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治幹部遴選與責任
學員報到受訓 1週內,選出自治幹部協辦各項班務與生活管理事務。
(一)類別
學員長、副學員長、班代表、學藝股長、總務股長、文康股長、
服務股長、建制班長。
(二)工作事項
1.學員長:統整各班期事務、處理各班代表意見反映事項及輪服
值星點名勤務等工作。
2.副學員長:襄助學員長處理各班期事務、編排值班勤務分配表
及行政資料彙整等工作。
3.班代表:綜理班務、引導老師至教室授課、接待老師上下課、
處理學員意見反映事項等工作。
4.學藝股長:各項活動照相攝影、製作簡歷名冊、教室佈置、製
作通訊錄及結訓紀念冊等工作。
5.總務股長:公基金收取控管、公物採購、各項公費支出等工作
。
6.文康股長:單日校外參訪、結業參訪、慶生會及各項文康活動
籌備規劃。
7.服務股長:上課教具整備、影印教材及教室、水電管制、領取
報紙、學員寢室損壞報修等工作。
8.建制班長:回報該班人數、領導班員參加活動、環境整理及班
公差勤務之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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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裝規定
(一)受訓期間應著指定服裝上課,並佩掛識別證。
(二)服裝應隨時保持整潔並注意整燙,佩件應齊全,皮鞋保持光亮。
(三)儀容應每日整肅、頭髮應梳理整齊、男性學員不可蓄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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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言行要求
(一)應注意禮節,並注意國民生活須知規範。
(二)於校外不得有影響校譽之言行。
(三)校區內嚴禁飲酒、賭博、嚼食檳榔等不當行為。
(四)校區建築物內禁止吸菸,吸菸應於戶外指定處所,不得於校區內
邊走邊吸菸。
(五)住宿區外禁穿內衣、拖鞋行走,離開住宿區應著整齊服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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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寢室規定
(一)每晨聞起床鐘聲後,應即起床整理床舖及寢室。
(二)日間離開寢室時,應關閉寢室、走廊等處電燈。
(三)住宿區應隨時保持安寧。
(四)內務應每日整理,床鋪、書桌應隨時保持整潔,不得任意黏貼張
掛物品。
(五)學員每日輪流打掃寢室,並依環保規定確實將垃圾分類投入專用
之垃圾桶。
(六)床位不得擅自更換。
(七)男女學員不得擅入對方宿舍區域。
(八)寢室不得留宿學員以外之人。
(九)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換洗衣物應晾掛於晒衣場,不得掛在寢室。
(十)嚴禁使用電磁爐、電暖器、微波爐器具等高耗能電器用品,並不
得烹煮膳食。
(十一)各寢室應推舉室長1人,處理寢室事務。
(十二)寢室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由各寢室室長向服務股長反映報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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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文康室使用規定
(一)文康室以靜態文藝性活動為主,但假日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二)電視機音量不宜過大,最後離開者應隨手關閉電源。
(三)桌椅、書報、文康器材等公物,使用後歸還原位,排置整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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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室規定
(一)學員應按分配座次上課或研習,不得遲到或早退。
(二)上課及研習時間,應服裝整齊、端莊靜肅。
(三)聞上課鐘響,應儘速就座,如於鐘響20分鐘後,授課教師尚未抵
達教室,班代表應即向帶班人員報告,並聽從指示辦理。
(四)學員應共同保持教室整潔,不得拋棄紙屑、損壞器具,離開教室
時亦應將課桌椅排列整齊。
(五)教室內嚴禁煙酒、進用食物、開啟手機、呼叫器、玩電腦遊戲及
其他影響教學之行為。
(六)每日應輪派學員1人為教室值日生,擔任下列工作:
1.上課時發「立正時請肅坐」口令並向老師(教官)敬禮問好;
下課時發「立正時請肅坐」口令並向老師(教官)致謝。
2.準備老師茶水、授課完畢請老師(教官)於教學日誌簽名。
3.維持教室秩序、整潔及上課完畢後負責整理教室、關閉燈光及
門窗等事宜。
(七)教室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由各班服務股長向帶班人員報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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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餐廳規定
(一)學員應依規定用膳時間自行至餐廳用餐,餐畢將桌面收拾清潔、
桌椅及碗筷放至規定位置後始得離席。
(二)學員對於膳食事宜如有建議者,得向學員長或帶隊同仁提出。
(三)學員除經核准外一律至學校餐廳用膳,不得委由其他學員取往寢
室或他處進餐。
(四)餐廳內應保持肅靜,不得高聲談笑、隨地傾吐食物或其他不潔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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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會客規定
(一)會客時間:中午12時至下午13時40分;晚間18時至19時30分。
(二)會客應事先約定,並應於學校會客室會客。
(三)來賓親友會見受訓人員,應至警衛室出示身分證明,並填寫登記
簿。
(四)除有特殊情形,會客時間若有課程安排,不得接受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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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員之生活管理考核依據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三等考
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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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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