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第16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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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二階段。教育訓練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分
為滿分,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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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50%。
(二)體技成績占總成績20%。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20%。
(四)軍訓成績占總成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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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方式
(一)學科
1.平時考試:由授課教師隨時舉行之,占階段成績25%。
2.期中考試:每階段中間依規定時間舉行,占階段成績25%。
3.期末考試:每階段終了前數週依規定時間舉行,占階段成績50
%。
4.階段成績:併計期末考試、期中考試及平時考試成績。
(二)體技
依據「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
依據「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四)軍訓
依據「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實習
實習計畫由教育訓練機構擬定,函送內政部消防署核定實施並副
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受訓人員應
於規定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不參加實習者,視同成績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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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分數為該科之積分
,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學科總時數,為階段學科平均
成績。
(二)體技、軍訓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
為該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體技、軍訓總時
數,為階段體技、軍訓平均成績。
(三)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軍訓平均成績按第 3點之百分比計算
為該階段總成績。
(四)各階段總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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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軍訓或實習平均成績任一項目不及格者,
由教育訓練機關函請內政部消防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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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教育訓練機關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
教師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該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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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規定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事前報請核准方得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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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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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科考試試卷保存1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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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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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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