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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第16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二階段。教育訓練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分
    為滿分,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為不及格。

三、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50%。
  (二)體技成績占總成績20%。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20%。
  (四)軍訓成績占總成績10%。

四、考核方式
  (一)學科
        1.平時考試:由授課教師隨時舉行之,占階段成績25%。
        2.期中考試:每階段中間依規定時間舉行,占階段成績25%。
        3.期末考試:每階段終了前數週依規定時間舉行,占階段成績50
          %。
        4.階段成績:併計期末考試、期中考試及平時考試成績。
  (二)體技
        依據「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
        依據「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四)軍訓
        依據「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實習
        實習計畫由教育訓練機構擬定,函送內政部消防署核定實施並副
        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受訓人員應
        於規定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不參加實習者,視同成績不及格。

五、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分數為該科之積分
        ,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學科總時數,為階段學科平均
        成績。
  (二)體技、軍訓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
        為該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體技、軍訓總時
        數,為階段體技、軍訓平均成績。
  (三)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軍訓平均成績按第 3點之百分比計算
        為該階段總成績。
  (四)各階段總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六、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軍訓或實習平均成績任一項目不及格者,
    由教育訓練機關函請內政部消防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七、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教育訓練機關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
    教師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該機關處理。

八、依規定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事前報請核准方得補考。

九、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學科考試試卷保存1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一、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二、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