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第16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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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科目:儀態訓練、50公尺游泳及3000公尺跑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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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軍訓成績以60分以上為及格,滿分為 100分,其採計項目及配分百分
比例如下:
(一)儀態訓練:各階段占60%。
(二)50公尺游泳:各階段占20%(配分成績如附表1)。
(三)3000公尺跑步:各階段占20%(配分成績如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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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儀態訓練於每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30%。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30%。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20%。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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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儀態訓練測驗進度:
(一)第一階段: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
(二)第二階段:行進變換隊形變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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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儀態訓練、游泳或跑步測驗者,
需備相關證明文件,於測驗前報請核准方得補測。
前項傷、病人員於結訓前仍未痊癒,經中央警察大學指定之公立醫院
檢查,不宜受測,且前於受訓期間測驗達到測驗及格標準者,得報請
核准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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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儀態訓練、跑步或游泳成績不及格者,皆得申請補測,補測以 1次為
限,補測成績及格者,其成績以60分計算。
前點第二項經核准免測人員,該項成績以60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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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軍訓成績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內政部消防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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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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