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依據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第16點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科目:儀態訓練、50公尺游泳及3000公尺跑步。

三、軍訓成績以60分以上為及格,滿分為 100分,其採計項目及配分百分
    比例如下:
  (一)儀態訓練:各階段占60%。
  (二)50公尺游泳:各階段占20%(配分成績如附表1)。
  (三)3000公尺跑步:各階段占20%(配分成績如附表2)。

四、儀態訓練於每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30%。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30%。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20%。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20%。

五、儀態訓練測驗進度:
  (一)第一階段: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
  (二)第二階段:行進變換隊形變換方向。

六、因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儀態訓練、游泳或跑步測驗者,
    需備相關證明文件,於測驗前報請核准方得補測。
    前項傷、病人員於結訓前仍未痊癒,經中央警察大學指定之公立醫院
    檢查,不宜受測,且前於受訓期間測驗達到測驗及格標準者,得報請
    核准免測。

七、儀態訓練、跑步或游泳成績不及格者,皆得申請補測,補測以 1次為
    限,補測成績及格者,其成績以60分計算。
    前點第二項經核准免測人員,該項成績以60分計算。

八、軍訓成績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內政部消防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九、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