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受訓學員訓練期間獎懲事宜,激勵其敦品勵學、遵守規定,以
落實信賞必罰之旨,特依據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
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16點,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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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員之獎懲,由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根據事實嚴加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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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懲之種類:
(一)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
(二)懲罰:申誡、記過、記大過。
前項之獎懲得互相抵銷,但紀錄不得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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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訓學員之獎懲: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服務熱心有具體事實者。
2.熱心參與團體活動,具領導作用,足資鼓勵他人者。
3.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事蹟者。
4.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5.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6.其他具體良好事蹟,足資獎勵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1.熱心公益,見義勇為,有具體事蹟者。
2.檢舉重大不良狀況或防止意外事件發生,經查屬實,有重大貢
獻者。
3.對主辦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有具體事蹟者。
4.執行公務負責盡職,或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5.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工作方法,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
具有價值而採行者。
6.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7.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
8.其他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有特殊優良之行為,堪為受訓學員之楷模者。
2.舉發不法活動,消弭意外事件,冒險犯難,搶救重大災害,使
團體公眾免受嚴重損害,經查屬實者。
3.對本訓練提出具體有價值之改進方案,經採行獲重大績效者。
4.其他重大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1.言行失檢,情節輕微者。
2.擾亂教室秩序,情節輕微者。
3.規定集會無故缺席,情節輕微者。
4.逾時返所、曠課或曠職,情節輕微者。
5.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
6.對公物保管不善,損失輕微者。
7.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8.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者。
9.違犯其他有關規定,情節輕微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1.具有第(四)款各目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申誡處分,
仍不知悔改者。
2.在署研習期間曠課累計達4小時或機關實習期間曠職累計達1日
者,記過一次;曠課累計達 4小時未達10小時或機關實習期間
曠職累計達1日未達3日者,記過二次。
3.對講座、教輔人員或矯正署員工傲慢無禮、態度強橫者。
4.不假外出、賭博、酗酒滋事、互相鬥毆或蓄意破壞團體秩序,
情節尚輕者。
5.私取或損毀公物,情節尚輕者。
6.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貽誤公務者。
7.誣控、濫告長官、同事、經查證屬實,情節尚非重大者。
8.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者。
9.其他行為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較重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1.具有第(五)款第三目至第六目情形之一,情節重大,或經記
過處分,仍不知悔改者。
2.參加不正當之集會、結社或團體活動情節重大,經查屬實者。
3.故意損毀公物、圖書或教學設施情節重大者。
4.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
5.貽誤公務,造成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者。
6.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機關遭受重大損害者。
7.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機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8.其他行為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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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員所受獎懲,依下列規定加減訓練總成績:
(一)嘉獎1次加0.5分,記功1次加1.5分,記大功1次加4.5分。
(二)申誡1次扣0.5分,記過1次扣1.5分,記大過1次扣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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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員之獎懲須提交矯正署輔導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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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四點所列之獎懲,如有未盡事宜,準用「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
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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