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須知依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第15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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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由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以下簡稱訓練所)
大隊部主辦,各組及實習期間相關實習單位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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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活管理本於合理、開明、嚴格之原則,輔導受訓人員遵守各項規定
,養成良好習性,砥礪慎獨工夫,促進整體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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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活管理方式:
(一)各級教職員以身作則,樹立楷模,以收潛移默化之效。
(二)推行輔導員制度,前期帶後期,薪火相傳。
(三)採取自治幹部制度,實行自我管理。
(四)實踐中心德目,作為生活行為規範。
(五)舉行座談會,相互勸勉勵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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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活管理分 2階段實施,第1階段為輔導階段,第2階段為自治階段。
輔導階段為期 6週,自報到日起實施,得視需要調整之;其後為自治
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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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訓人員之編組以班為單位,得設區隊及小組二級。
受訓期間每4個月重新編組1次,得視需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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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區隊置區隊長,各小組置小組長。輔導階段由輔導員兼任;自治階
段則由各該區隊、小組受訓人員選舉產生。
前項區隊長、小組長之選舉,分由大隊部與輔導員主持之。
區隊長、小組長任期均為2個月,得視需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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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自治幹部之職責如下:
(一)區隊長:
1.引導受訓人員實踐所風,遵守所規,力行自覺、自動、自治之
精神。
2.受訓人員生活之督導管理。
3.轉達有關規定並貫徹實施。
4.維持風紀與秩序。
5.反映受訓人員意見。
6.擔任值星。
7.受訓人員差勤之安排、督導與檢查。
8.其他指定之服務事項。
(二)小組長:
1.引導本組受訓人員實踐所風,遵守所規,力行自覺、自動、自
治之精神。
2.本組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與差勤安排。
3.受訓人員言行、儀態缺失之導正、規勸。
4.協助督導勤務執行及內務整理。
5.小組隊伍之集合、指揮。
6.公物之領取、分發與收繳。
7.反映本組受訓人員意見。
8.其他指定之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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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訓人員應遵守訓練所生活管理有關規範,發揚忠誠、樸實、團結、
進步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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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須知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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