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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須知依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第15點規定訂定之。

二、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由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以下簡稱訓練所)
    大隊部主辦,各組及實習期間相關實習單位協辦。

三、生活管理本於合理、開明、嚴格之原則,輔導受訓人員遵守各項規定
    ,養成良好習性,砥礪慎獨工夫,促進整體進步。

四、生活管理方式:
  (一)各級教職員以身作則,樹立楷模,以收潛移默化之效。
  (二)推行輔導員制度,前期帶後期,薪火相傳。
  (三)採取自治幹部制度,實行自我管理。
  (四)實踐中心德目,作為生活行為規範。
  (五)舉行座談會,相互勸勉勵進。

五、生活管理分 2階段實施,第1階段為輔導階段,第2階段為自治階段。
    輔導階段為期 6週,自報到日起實施,得視需要調整之;其後為自治
    階段。

六、受訓人員之編組以班為單位,得設區隊及小組二級。
    受訓期間每4個月重新編組1次,得視需要調整之。

七、各區隊置區隊長,各小組置小組長。輔導階段由輔導員兼任;自治階
    段則由各該區隊、小組受訓人員選舉產生。
    前項區隊長、小組長之選舉,分由大隊部與輔導員主持之。
    區隊長、小組長任期均為2個月,得視需要調整之。

八、自治幹部之職責如下:
  (一)區隊長:
        1.引導受訓人員實踐所風,遵守所規,力行自覺、自動、自治之
          精神。
        2.受訓人員生活之督導管理。
        3.轉達有關規定並貫徹實施。
        4.維持風紀與秩序。
        5.反映受訓人員意見。
        6.擔任值星。
        7.受訓人員差勤之安排、督導與檢查。
        8.其他指定之服務事項。
  (二)小組長:
        1.引導本組受訓人員實踐所風,遵守所規,力行自覺、自動、自
          治之精神。
        2.本組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與差勤安排。
        3.受訓人員言行、儀態缺失之導正、規勸。
        4.協助督導勤務執行及內務整理。
        5.小組隊伍之集合、指揮。
        6.公物之領取、分發與收繳。
        7.反映本組受訓人員意見。
        8.其他指定之服務事項。

九、受訓人員應遵守訓練所生活管理有關規範,發揚忠誠、樸實、團結、
    進步之精神。

十、本須知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