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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第19點規定訂定之。

二、考核方式:
  (一)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二)負責考核之人員,應本客觀態度,作公正、確實、深入之考評。

三、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各占60%及40%,學業
    成績與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之計算,各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

四、學業成績考核範圍:
  (一)三等考試:學業成績就專業課程成績考核,專業課程包含學科,
        占66%;技能,占10%;實習,占24%。其考核科目及分階段實
        習所占學業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刑法、刑事訴訟法、案件偵辦工作、國家安全維護工作
          、廉政工作、經濟與一般犯罪防制工作、毒品防制工作、國內
          安全調查工作、保防工作、諮詢工作各占 5%,刑事特別法、
          兩岸情勢研析工作、洗錢防制工作、據點工作各占4%。
        2.技能:射擊術占5%,防身術及搏擊術占5%。
        3.實習:第1階段業務實習(犯罪調查業務)、第2階段業務實習
          (調查保防業務)各占12%。
  (二)四等考試:學業成績就專業課程成績考核,專業課程包含學科,
        占76%;實習,占24%。其考核科目及實習所占學業成績比例如
        下:
        1.學科:資訊科技、案件偵辦工作、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各占12%,科技技能、會計工作實務、總務工作實務及檔案管
          理各占7%。
        2.實習:占24%。
  (三)五等考試:學業成績就專業課程成績考核,專業課程包含學科,
        占75%;實習,占25%。其考核科目及實習所占學業成績比例如
        下:
        1.學科:資訊科技、科技技能各占10%,會計工作實務、總務工
          作實務、檔案管理、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各占 8%,案
          件偵辦工作占15%。
        2.實習:占25%。
  (四)專業課程成績考核標準如下:
        1.各考核科目總成績計算,段末考試成績占70%,平時成績占30
          % ,以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該考核科目如無平時成績
          則以段末考試成績為該科總成績。
        2.分階段實習成績計算,實作成績占67%,綜合考評成績占33%
          ,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評定方式載入該階段實習計
          畫。
  (五)各項專業課程段末考試不及格,依規定補考 1次,經補考及格者
        ,其成績以60分計算。
        1.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60分部分以80%計算。
        2.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60分部分以90%
          計算。
  (六)經補考不及格者,得於成績公布5日內申請複查成績,並以1次為
        限。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重新計算成績。申
        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試卷、提供參考答
        案或其他有關資料。

五、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入所基準分為80分。訓練期間就觀念、品德、才
    能、生活 4項考核,各占25%,並與獎懲、請假事項加減分合併計算
    。

六、成績之名次,依訓練成績排列。總分相同者,以品德素養考核成績較
    高者為優先;兩者成績相同者,以學業成績中專業課程成績較高者為
    先。成績最優之若干名,頒發獎牌,以資鼓勵。

七、本規定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