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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學員之生活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二、學員日常生活管理,實施學員自治幹部制,以養成學員自覺、自動、
    自治之良好習慣及負責任、守紀律之團隊精神。

三、學員自治管理,以班為單位,每班置學員長、副學員長各 1人,班以
    下分組,各組置組長1人。

四、學員長、副學員長及各組長由學員定期選舉產生。學員長及副學員長
    之選舉,由輔導組輔導員主持,並遴選服務熱心之學員雙倍提名,以
    無記名單記票選之,得票最多者擔任學員長,得票次多者,擔任副學
    員長。各組組長,由各組輔導員主持推選之。

五、學員長綜理全班學員生活自治事項,副學員長襄理之,並督同各組組
    長處理班務。

六、學員長與副學員長承輔導組輔導員及值星輔導員之指導辦理下列事項
    :
  (一)重大集會活動之指揮。
  (二)宣達有關規定事項及核轉學員請假或意見。
  (三)偶發事件(如學員疾病或其他情事)之反映通報及協處。
  (四)其他交辦事項。

七、各組組長輪流值星,承學員長暨副學員長之指導辦理下列事項:
  (一)輪值組長負責各種集會活動之指揮及各種勤務之分配。
  (二)學員集會時,確實查明人數,向值星指揮報告。
  (三)領導分組各項活動,並注意安全維護。
  (四)公共勤務之分配與領導執行。
  (五)維持課堂秩序及作業收繳。
  (六)負責分組討論之召集事宜。
  (七)督促各寢室,每晚按時熄燈,保持安靜就寢。
  (八)其他交辦事項。

八、輔導組輔導員或學員長得隨時召集自治幹部座談,學員長召集時,應
    報請輔導組派員參加,紀錄陳送輔導組核閱。

九、自治幹部任期內,如有具體優良事蹟或過失,得依照獎懲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