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廉政類科考試錄取人員(以下稱學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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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員訓練成績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訓練期滿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經評定為不及格,由法務部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
止受訓資格;依第 7點免再調受專業學習人員,經分配占缺之實務訓
練機關評定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一)學科成績不及格。
(二)學科測驗不及格科目,達總測驗科目四分之一以上。
(三)訓育成績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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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原則:
(一)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二)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並採重點評核為原則。
(三)本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實登記,作公正之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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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務訓練成績為職前學習成績占25%,專業學習成績占75%,其中專
業學習成績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績:80%。
1.專業課類:80%。
(1)學科測驗:70%。
(2)作業推演:10%。
(3)心得寫作:10%。
(4)研討發言:10%。
2.實地訓練:20%。
(二)訓育成績:20%。
1.基本觀念:包括忠誠、信心、思維、見解、理想等,占30%。
2.品德操守:包括廉潔、公正、誠實、負責、涵養、膽識、榮譽
、服務態度及團體精神等,占30%。
3.工作才能:包括領導、決心、學識、表達、創意、領悟、應變
、判斷等,占20%。
4.生活素養:包括規律、禮節、勤惰、整潔、習性、談吐、待人
、嗜好等,占10%。
5.體能:包括精神、儀態、健康、運動、耐力等,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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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科測驗各科成績不及格,應予補考 1次,經補考及格者,其成績以
60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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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60分部分以80%計算。因事假以外之
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60分部分以9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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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凡曾參加法務部或法務部廉政署辦
理之專業學習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者,不再調訓專業學習,但仍應
於分配占缺之用人機關(構)實施實務訓練,並由該機關填具「實務
訓練成績考核表」,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後 7日內,將實務訓練成績
函送法務部廉政署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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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實務訓練學科測驗由授課講座命題、閱卷;作業推演、心得寫作及研
討發言成績由授課講座或輔導員考核。訓育成績考核,由輔導員依第
4 點所列項目及配分考核。輔導員應於結訓前彙整學員實務訓練成績
送交考評會評定。考評會由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班主任或指
定之代理人主持,執行秘書、各輔導員及其他指定人員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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