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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以下
    簡稱訓練計畫)第15點規定訂定之。

二、受訓人員獎懲事宜悉依本規定辦理,由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
    )推廣教育訓練中心陳報校長核定之。

三、受訓人員獎勵種類如下: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
    同一階段累計嘉獎三次,以記功一次計算;累計記功三次,以記大功
    一次計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參與文康或體技活動表現優異。
  (二)擔任公差勤務或團體代表熱心負責。
  (三)維護公物有特殊事蹟。
  (四)各階段未曾請假、曠課、受申誡以上之懲處及未經言行記錄扣分
        。
  (五)擔任警大校內幹部表現優良。
  (六)參加世界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8名。
  (七)參加洲際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7名或第8名。
  (八)代表警大參加全國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3名或第4名。
  (九)代表警大參加省(市)級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2名或第3名。
  (十)代表警大參加縣(市)級比賽成績獲前2名。
  (十一)有其他相當於各款優良事蹟。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檢舉犯罪因而破獲。
  (二)擔任警大校內幹部表現優異足為楷模。
  (三)參加世界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5名、第6名或第7名。
  (四)參加洲際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4名、第5名或第6名。
  (五)代表警大參加全國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2名。
  (六)代表警大參加省(市)級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1名。
  (七)參加國際或國內各項競賽,其成績破全國紀錄。
  (八)有其他相當於各款優良事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於警察學術、技能研究有重大貢獻。
  (二)檢舉因而破獲重大犯罪或協助破獲重大犯罪。
  (三)救護他人緊急危難或適時防止重大危害發生。
  (四)參加世界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4名。
  (五)參加洲際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3名。
  (六)參加國際或國內各項競賽,其成績破世界或亞洲紀錄。
  (七)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優良事蹟。

七、受訓人員懲罰處種類如下:
  (一)申誡。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同一階段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計算;累計記過三次,以記大過一次
    計算。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交、接勤務不清。
  (二)擔任公差不力。
  (三)團體活動不遵編組或不參加活動。
  (四)未經辦妥請假手續離校。
  (五)逾假2小時以上未滿1日。
  (六)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情節輕微。
  (七)值勤遲到或接班逾時0.5小時以上。
  (八)校內騎乘機車不戴安全帽。
  (九)遺失、損壞公物或經管公物不週致生損壞,情節輕微。
  (十)對於交辦事項,遲延或執行不力。
  (十一)違反網路使用規範,非屬第10條第17款或第18款情形,情節輕
          微。
  (十二)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輕微。
  (十三)破壞紀律或其他違反校內規定,情節輕微。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逃避公差勤務,不聽糾正。
  (二)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情節較重。
  (三)謾罵或欺凌他人。
  (四)有藐視師長之行為。
  (五)擔任幹部,不聽督導或有違職守。
  (六)遺失、損壞公物或經管公物不週致生損壞,情節重大。
  (七)無正當理由,開啟他人箱櫃或抽屜。
  (八)不當行為,有損校譽。
  (九)無正當理由不參與上課、集合、點名、會議或實驗。
  (十)攜帶物品外出校門拒絕接受查驗。
  (十一)不遵守上課、自修秩序,經勸阻不聽。
  (十二)不假外出未滿1日或逾假1日以上未滿2日。
  (十三)閱覽違禁書刊、影片。
  (十四)校外騎乘機車不戴安全帽。
  (十五)擅自留宿外人。
  (十六)值勤未到或擅離職守。
  (十七)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十八)違反網路使用規範,非屬第10條第17款或第18款情形,情節重
          大。
  (十九)在校內飲酒。
  (二十)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重大。
  (二十一)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行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
            情節輕微。
  (二十二)破壞紀律或其他違反校內規定,情節較重。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者,情節重大。
  (二)藐視師長,不聽訓誡,情節輕微。
  (三)破壞團體榮譽。
  (四)飲酒滋事。
  (五)無照駕駛或酒後駕車。
  (六)有賭博行為。
  (七)互毆或毆打他人。
  (八)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或破壞善良風俗。
  (九)謾罵或欺凌他人,不聽制止。
  (十)不假外出1日以上未滿3日或逾假2日以上未滿5日。
  (十一)不聽指揮,致槍枝走火,尚未傷人。
  (十二)遺失彈藥或槍械,情節輕微。
  (十三)藉端要挾,不守法紀。
  (十四)違反校訓情節較重。
  (十五)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
  (十六)值勤未到或擅離職守,致有不良後果。
  (十七)惡意侵入電腦網站破壞系統資料或發送郵件病毒危及電腦主機
          安全干擾他人電腦紀錄或管理。
  (十八)利用電腦網路或以其他方法販售、提供或教唆製造不法商品。
  (十九)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重大。
  (二十)未經許可私自挪用他人物品。
  (二十一)不當行為,有損校譽情節較重,或致生不良後果。
  (二十二)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行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
            情節較重。
  (二十三)破壞紀律或其他違反校內規定,情節重大。

十一、本規定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規定,得
      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影響程度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
      懲,並得酌加次一層級一次或二次之獎懲,指記功一次,酌加為記
      功一次嘉獎一次或記功一次嘉獎二次,並依此類推。

十二、受訓人員有本規定應予懲處之行為,因過失、行為未被發覺前自動
      請求處分、有悛悔實據或情節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懲處。

十三、受訓人員之獎懲,同一階段之獎懲於計算操行成績時,所得加總分
      數相互抵銷,但應保留相關事實記錄。

十四、違反本規定者,如涉及刑事責任,除依本規定懲罰外,並移送當地
      警察機關依法辦理。

十五、受訓人員受記大過以上之懲處時,經警大訓育委員會審議後,簽陳
      校長核定,另依訓練計畫第18點第1款第6目規定獎懲相互抵銷後,
      累積已達一大過者,由警大將審議情形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訓
      育委員會審議時,為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得通知相關人員
      列席說明;涉及性別平等建議懲處之案件,得由性別平等委員會代
      表列席說明。

十六、受訓人員之獎懲案件,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獎懲之法令依據、具
      體獎懲事實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十七、受訓人員受記大功以上或記過以上之獎懲者,應通知其家長(屬)
      ;其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並通知其服務單位。

十八、受訓人員受獎懲案件核定後,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時,得重新審議
      。

十九、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