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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以下
    簡稱訓練計畫)第19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二階段。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教育訓練
    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為不及格。

三、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50%。
  (二)警技成績占總成績20%。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20%。
  (四)警訓成績占總成績10%。

四、考核方式
  (一)學科
        1.命題方式
          各學科考試命題數依授課單元時數比例分配如下:
         (1)授課2小時以下:不命題。
         (2)授課3小時以上5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測驗題3題。
         (3)授課6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2題及測驗
            題6題。
         (4)授課9小時以上11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3題及測驗
            題9題。
         (5)授課12小時以上14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4題及測
            驗題12題。
         (6)授課15小時以上: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5題及測驗題15題。
         (7)各科目之綜合測驗以4至6題申論題為原則,得視情況輔以測
            驗題。
        2.測驗時間:各階段中間及終了前實施考試。
  (二)警技
        依據「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教育訓練警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
        依據「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四)警訓
        依據「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教育訓練警訓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實習
        實習計畫由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擬定,函送內政部警
        政署核定實施並副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
        會)。實習成績以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者為不及格。學員應於
        規定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不參加實習者,視同成績不及格。

五、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測驗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測驗單元時數,所得分數
        為該科之積分,各測驗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各測驗科目總測
        驗單元時數,為階段學科測驗成績。
  (二)警技、警訓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
        為該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警技、警訓總時
        數,為階段警技、警訓成績。
  (三)各階段學科、警技、操行、警訓成績按第 3點之百分比計算為該
        階段總成績。
  (四)各階段總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六、各階段學科、警技、操行、警訓或實習平均成績任一項目不及格者,
    由警大函請內政部(警政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七、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警大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教師之疏
    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警大處理。

八、學員如因公、傷、病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參加各項測驗時,得立即
    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同一事由以申請 1次為限,並應於該
    階段結束前完成測驗;改期測驗由訓練單位主管核准,其成績計算方
    式如下:參加測驗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逾期未受測者,該測驗成
    績以 0分計算。但依訓練計畫第19點第1款第3目規定申請專案延期測
    驗,且經保訓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曠考者,曠考科目以0分計算。

十、學科考試試卷保存1年、成績紀錄保存5年。

十一、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0分計算。

十二、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