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以下
簡稱訓練計畫)第19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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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二階段。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教育訓練
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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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50%。
(二)警技成績占總成績20%。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20%。
(四)警訓成績占總成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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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方式
(一)學科
1.命題方式
各學科考試命題數依授課單元時數比例分配如下:
(1)授課2小時以下:不命題。
(2)授課3小時以上5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測驗題3題。
(3)授課6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2題及測驗
題6題。
(4)授課9小時以上11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3題及測驗
題9題。
(5)授課12小時以上14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4題及測
驗題12題。
(6)授課15小時以上: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5題及測驗題15題。
(7)各科目之綜合測驗以4至6題申論題為原則,得視情況輔以測
驗題。
2.測驗時間:各階段中間及終了前實施考試。
(二)警技
依據「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教育訓練警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
依據「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四)警訓
依據「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教育訓練警訓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實習
實習計畫由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擬定,函送內政部警
政署核定實施並副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
會)。實習成績以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者為不及格。學員應於
規定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不參加實習者,視同成績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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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測驗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測驗單元時數,所得分數
為該科之積分,各測驗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各測驗科目總測
驗單元時數,為階段學科測驗成績。
(二)警技、警訓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
為該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警技、警訓總時
數,為階段警技、警訓成績。
(三)各階段學科、警技、操行、警訓成績按第 3點之百分比計算為該
階段總成績。
(四)各階段總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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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階段學科、警技、操行、警訓或實習平均成績任一項目不及格者,
由警大函請內政部(警政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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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警大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教師之疏
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警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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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員如因公、傷、病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參加各項測驗時,得立即
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同一事由以申請 1次為限,並應於該
階段結束前完成測驗;改期測驗由訓練單位主管核准,其成績計算方
式如下:參加測驗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逾期未受測者,該測驗成
績以 0分計算。但依訓練計畫第19點第1款第3目規定申請專案延期測
驗,且經保訓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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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曠考者,曠考科目以0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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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科考試試卷保存1年、成績紀錄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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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0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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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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