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19點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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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操行成績以 100分為滿分,超過100分以100
分計算,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為不及格。評分等級如下:
(一)優等:90分以上。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
(五)丁等:未滿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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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階段操行成績基本分為80分,依下列項目加、減分:
(一)獎懲紀錄
1.記大功一次加4.5分。
2.記功一次加1.5分。
3.嘉獎一次加0.5分。
4.記大過一次扣4.5分。
5.記過一次扣1.5分。
6.申誡一次扣0.5分。
實習期間之獎懲,併入下一階段操行成績計算。
(二)請假紀錄
依據「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教育訓練請假規定」第2點及學員生活輔導加減分標準表(附表1
)辦理。
(三)考核紀錄
依學員生活輔導加減分標準表(同附表 1)之標準予以加、減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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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員操行考查,依學員請假紀錄暨生活輔導表(附表 2)填報,於階
段成績結算前登載完成,並經學員簽名確認後由承辦人員逐級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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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操行成績名列優等者,須該階段未曾受記過(申誡三次)以上處分
,且有記功(嘉獎三次)以上之獎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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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員操行成績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一)操行成績初評為及格者,由承辦人員逐級簽送中央警察大學(以
下簡稱警大)訓練單位主管評定,訓練單位主管如對考評結果有
意見時,應召開獎懲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
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簽請訓育委員會評定。訓育委員會如
對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二)操行成績初評為不及格者,應召開獎懲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
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簽請訓育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訓育委員會如
對學員之考評結果有意見時,應退還前述獎懲委員會復議,對復
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三)獎懲委員會及訓育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單至遲應於審議前 5日送達
學員,給予充分時間準備陳述意見。
(四)獎懲委員會及訓育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得派員前往警大
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前述機關、單位之承辦人員及學
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六)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學員仍留原訓練單位訓練。但採分階段訓練
者,得於階段成績核定前,先送下一階段訓練或進行實習;教育
訓練結束時,得暫以60分採計階段成績,並據以計算教育訓練總
成績分配實務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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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員若有懲處或操行重大違紀事件,得隨時召集教育訓練單位人員開
會評定。
前項人員應由隊職人員予以告誡、輔導,隨時個別談話,並得敦請其
家屬蒞校懇談。前述告誡、輔導、個別談話應作成紀錄,請學員簽名
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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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育訓練各階段操行成績不及格者,由警大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
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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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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