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3條、第9條
及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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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以增進有關錄事業務之專業知識與充實初任公務人員
應養成之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
為重點,並需安排受訓人員參加中文電腦打字練習或模擬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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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訓練對象
(一)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以下
簡稱本考試)錄取人員。(預估錄取人數29名)
(二)歷年本考試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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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期間
(一)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以1至2週為原則
,訓練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調整,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二)免除專業訓練或未及參加專業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4個月實務訓
練。
(三)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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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各指定訓練機關學習錄事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
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課程配當表如附件1-1、1-2)。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
,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
,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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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施方式
(一)住宿:
1.專業訓練:專業訓練期間,有住宿需求之學員得檢具申請表及
相關文件向各指定訓練機關申請提供住宿。
2.實務訓練:各實務訓練機關原則不提供住宿。
(二)輔導規定:
1.專業訓練:
(1)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受訓人員特殊異常情事之通報與記錄:
A.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辦理專業訓練
之機關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或學習異常情形,如曠
課、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
實施等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實務
訓練機關、司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法務部或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
B.特殊行為或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記錄等相
關事證資料。
2.實務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32條第 1項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
練輔導要點」辦理,並填具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2
)。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
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
下處理原則辦理:
A.即時通報保訓會: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事發日立即以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B.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
異常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
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
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3)。
C.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
商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3)實務訓練機關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安胎、分娩
、流產、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
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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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辦理。
3.考試錄取人員未及參加前 2目調訓時程,得不適用專業訓練之
規定,惟仍須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二)實務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
法院所屬各級法院(以下簡稱實務訓練機關)負責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
務部所屬檢察署(以下亦稱實務訓練機關)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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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調訓程序
(一)由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通知各錄取人員,依名次
先後順序,公開選填志願辦理分配作業。
(二)各錄取人員應於公開分配之日起10日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報到
未占缺接受訓練,並以實際報到日為訓練開始日期;惟辦理分配
作業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得指定報到日期,各錄取人員應依指定
日期前往報到未占缺接受訓練。
(三)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
站之「政府服務專區」(置於 http://www.csptc.gov.tw首頁)
項下「培訓業務系統」之「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
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項下,填載錄取人員「報到日
期」並匯入系統,俾確認受訓人員報到情形。
(四)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 7日內,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之「政府服務專區」項下「培訓業務系統」之「人事人員
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
單上傳與通報」項下,選取「人員名單」後下載該員實務訓練計
畫表(如附件 4),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單位依序詳填,經受
訓人員簽名,循行政程序陳報機關首長核章後,將實務訓練計畫
表上傳至保訓會列管,並將影印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留存於實
務訓練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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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
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
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5
),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
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另依考選部103年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函釋:「……
三、有關考試法第 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法意
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申
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
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查
本考試分配訓練期間,依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定辦理分配訓練作業
所需之期程,為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21日前,本考試
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 1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之「考試錄取人員專區」(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
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 5)掛
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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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補訓
(一)申請程序: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
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
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檢具證
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之「考試錄取人員專區」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
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申請書(如
附件6),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二)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
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
已取得畢業證書、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復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
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向
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三)補訓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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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免除專業訓練
自榜示之日起,最近 3年內曾受本考試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且訓
練成績及格者,得於實施專業訓練前向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申請免除本項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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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20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 4年內具
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 4個月以上
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報到後 1個月內,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如附件 7)函送保
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同職系」、「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標
準如下:
1.同職系: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
具之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
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
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
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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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
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日
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司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前揭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
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
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假,致無法
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發10日內檢具證明,報請司法
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轉保訓會核准停止
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20點第 1款第12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依前 3款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15日內向保
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關接
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
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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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經費
(一)分配司法院暨所屬法院人員:
1.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2.實務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編列相關預算經費(人事費及
業務費)項下支應。
(二)分配法務部所屬檢察署人員:
1.專業訓練: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
應。
2.實務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編列相關預算經費(人事費及
業務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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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
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
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津貼:
(1)分配機關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比
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160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一職等月支
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2.保險:
(1)106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
公教人員保險。
(2)103年至105年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
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
關事宜,依銓敘部 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
號函規定辦理。
(二)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
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
1.津貼:
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擬
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擬任職務最
低職等時,按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103年3月19日部退
一字第1033819125號書函,訓練期間依現職人員規定得參加
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併計公教人員保險
年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並依銓敘部 105年10月18日部退
一字第1054153940號函辦理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
事宜。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
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
、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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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生活管理規定
專業訓練期間之生活管理事項,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
訓練生活管理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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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30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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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3條及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3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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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成績考核規定
(一)專業訓練:參加專業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
,由訓練機關送交實務訓練機關,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
據。
(二)實務訓練:訓練成績之計算,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
依訓練辦法第36條第2項、第37條、第42條之1及「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並填具實務訓
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8)。
(三)中文電腦打字測驗:受訓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
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正確字數達40字以上為成績及
格,未達及格標準者,為中文電腦打字測驗成績不及格;實務
訓練機關施測中文電腦打字時,得依受訓人員需求採看打或聽
打測驗方式實施,且不得就打字之輸入法及正確率另訂限制。
(四)受訓人員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層轉司法院
或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
察署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逕由各該署)函送保訓會,依
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之1及第44條規定辦理。
(五)受訓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比照前項規定,依
訓練辦法第40條之1及第4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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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業訓練期間由辦理專業訓練機
關通知各實務訓練機關,實務訓練期間由各實務訓練機關分別
層轉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金門
地方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逕由各該署)函送
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離訓。
2.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20%。
3.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或實務訓練期
間曠職累計達3日。
4.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5.專業訓練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
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6.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7.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8.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
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9.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10.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
強暴脅迫,有具體事證。
11.中文電腦打字測驗成績不及格。
12.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各訓練機關應即時採證、即時
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
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10點第1、2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13點第 4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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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
要點」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
理。
(二)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
檢具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9),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保
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各實務訓練機關學校
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該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
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
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
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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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32條第2項至第4項及「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點訓練方式之規定
。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34條之 1、第35條
規定辦理停止訓練期間達 1個月以上者,經銓敘部或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通盤考量並同意,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
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三)除符合第15點第2款之人員外,依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
字第1033865849號令,應 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者,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
休假年資。
(四)除符合第15點第 2款之人員外,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
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 103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
,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
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五)依保訓會105年5月18日公訓字第1052160447號函以,本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六)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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