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3條、第9條
    及第10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以增進有關錄事業務之專業知識與充實初任公務人員
        應養成之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
        為重點,並需安排受訓人員參加中文電腦打字練習或模擬測驗。

三、訓練對象
  (一)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以下
        簡稱本考試)錄取人員。(預估錄取人數29名)
  (二)歷年本考試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以1至2週為原則
        ,訓練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調整,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二)免除專業訓練或未及參加專業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4個月實務訓
        練。
  (三)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2個月。

五、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各指定訓練機關學習錄事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
        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課程配當表如附件1-1、1-2)。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
          ,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
          ,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六、實施方式
  (一)住宿:
        1.專業訓練:專業訓練期間,有住宿需求之學員得檢具申請表及
          相關文件向各指定訓練機關申請提供住宿。
        2.實務訓練:各實務訓練機關原則不提供住宿。
  (二)輔導規定:
        1.專業訓練:
         (1)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受訓人員特殊異常情事之通報與記錄:
            A.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辦理專業訓練
              之機關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或學習異常情形,如曠
              課、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
              實施等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實務
              訓練機關、司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法務部或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
            B.特殊行為或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記錄等相
              關事證資料。
        2.實務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32條第 1項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
            練輔導要點」辦理,並填具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2
            )。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
            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
            下處理原則辦理:
            A.即時通報保訓會: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事發日立即以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B.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
              異常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
              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
              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3)。
            C.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
              商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3)實務訓練機關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安胎、分娩
            、流產、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
            必要之協助。

七、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辦理。
        3.考試錄取人員未及參加前 2目調訓時程,得不適用專業訓練之
          規定,惟仍須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二)實務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
          法院所屬各級法院(以下簡稱實務訓練機關)負責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
          務部所屬檢察署(以下亦稱實務訓練機關)負責辦理。

八、調訓程序
  (一)由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通知各錄取人員,依名次
        先後順序,公開選填志願辦理分配作業。
  (二)各錄取人員應於公開分配之日起10日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報到
        未占缺接受訓練,並以實際報到日為訓練開始日期;惟辦理分配
        作業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得指定報到日期,各錄取人員應依指定
        日期前往報到未占缺接受訓練。
  (三)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
        站之「政府服務專區」(置於 http://www.csptc.gov.tw首頁)
        項下「培訓業務系統」之「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
        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項下,填載錄取人員「報到日
        期」並匯入系統,俾確認受訓人員報到情形。
  (四)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 7日內,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之「政府服務專區」項下「培訓業務系統」之「人事人員
        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
        單上傳與通報」項下,選取「人員名單」後下載該員實務訓練計
        畫表(如附件 4),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單位依序詳填,經受
        訓人員簽名,循行政程序陳報機關首長核章後,將實務訓練計畫
        表上傳至保訓會列管,並將影印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留存於實
        務訓練機關。

九、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
        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
        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5
        ),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
        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另依考選部103年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函釋:「……
        三、有關考試法第 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法意
        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申
        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
        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查
        本考試分配訓練期間,依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定辦理分配訓練作業
        所需之期程,為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21日前,本考試
        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 1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之「考試錄取人員專區」(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
        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 5)掛
        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申請補訓
  (一)申請程序: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
        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
        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檢具證
        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之「考試錄取人員專區」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
        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申請書(如
        附件6),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二)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
        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
        已取得畢業證書、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復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
        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向
        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三)補訓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
        定辦理。

十一、免除專業訓練
      自榜示之日起,最近 3年內曾受本考試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且訓
      練成績及格者,得於實施專業訓練前向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申請免除本項訓練。

十二、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20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 4年內具
          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 4個月以上
          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報到後 1個月內,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如附件 7)函送保
          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同職系」、「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標
          準如下:
          1.同職系: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
            具之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
            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
            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
            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十三、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
          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日
          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司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前揭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
          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
          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假,致無法
          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發10日內檢具證明,報請司法
          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轉保訓會核准停止
          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20點第 1款第12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依前 3款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15日內向保
          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關接
          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
          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十四、訓練經費
    (一)分配司法院暨所屬法院人員:
          1.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2.實務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編列相關預算經費(人事費及
            業務費)項下支應。
    (二)分配法務部所屬檢察署人員:
          1.專業訓練: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
            應。
          2.實務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編列相關預算經費(人事費及
            業務費)項下支應。

十五、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
          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
          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津貼:
           (1)分配機關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比
              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160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一職等月支
              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2.保險:
           (1)106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
              公教人員保險。
           (2)103年至105年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
              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
              關事宜,依銓敘部 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
              號函規定辦理。
    (二)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
          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
          1.津貼:
            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擬
              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擬任職務最
              低職等時,按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103年3月19日部退
            一字第1033819125號書函,訓練期間依現職人員規定得參加
            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併計公教人員保險
            年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並依銓敘部 105年10月18日部退
            一字第1054153940號函辦理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
            事宜。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
          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
          、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十六、生活管理規定
      專業訓練期間之生活管理事項,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
      訓練生活管理要點」辦理。

十七、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30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十八、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3條及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3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成績考核規定
    (一)專業訓練:參加專業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
          ,由訓練機關送交實務訓練機關,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
          據。
    (二)實務訓練:訓練成績之計算,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
          依訓練辦法第36條第2項、第37條、第42條之1及「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並填具實務訓
          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8)。
    (三)中文電腦打字測驗:受訓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
          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正確字數達40字以上為成績及
          格,未達及格標準者,為中文電腦打字測驗成績不及格;實務
          訓練機關施測中文電腦打字時,得依受訓人員需求採看打或聽
          打測驗方式實施,且不得就打字之輸入法及正確率另訂限制。
    (四)受訓人員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層轉司法院
          或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
          察署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逕由各該署)函送保訓會,依
          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之1及第44條規定辦理。
    (五)受訓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比照前項規定,依
          訓練辦法第40條之1及第4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辦理。

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業訓練期間由辦理專業訓練機
          關通知各實務訓練機關,實務訓練期間由各實務訓練機關分別
          層轉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金門
          地方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逕由各該署)函送
          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離訓。
          2.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20%。
          3.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或實務訓練期
            間曠職累計達3日。
          4.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5.專業訓練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
            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6.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7.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8.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
            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9.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10.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
            強暴脅迫,有具體事證。
         11.中文電腦打字測驗成績不及格。
         12.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各訓練機關應即時採證、即時
          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
          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10點第1、2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13點第 4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二十一、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
            要點」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
            理。
      (二)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
            檢具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9),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保
            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各實務訓練機關學校
            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該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
            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
            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
            證書。

二十二、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32條第2項至第4項及「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點訓練方式之規定
            。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34條之 1、第35條
            規定辦理停止訓練期間達 1個月以上者,經銓敘部或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通盤考量並同意,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
            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三)除符合第15點第2款之人員外,依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
            字第1033865849號令,應 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者,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
            休假年資。
      (四)除符合第15點第 2款之人員外,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
            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 103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
            ,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
            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五)依保訓會105年5月18日公訓字第1052160447號函以,本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六)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