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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19點
    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科目:儀態訓練、50公尺游泳、 3,000公尺跑步、急救術及機動
    保安警力組合。

三、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警訓成績以60分為及格,滿分為 100分,其
    採計項目及配分百分比例如下:
  (一)儀態訓練:各階段占60%。
  (二)50公尺游泳:各階段占20%(配分成績如附表1)。
  (三)3,000公尺跑步:各階段占20%(配分成績如附表2)。

四、儀態訓練於每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30%。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30%。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20%。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20%。

五、儀態訓練測驗進度:
  (一)第一階段: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
  (二)第二階段:行進間變換隊形變換方向。

六、50公尺游泳測驗計分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受測泳姿不限,受測過程得停止 1次,停止時不得任
        意移動,違者不計分。
  (二)第二階段:受測泳姿不限,且須持續不間斷游完全程,始得計分
        。

七、急救術及機動保安警力組合課程僅實施訓練,不另施測。

八、辦理50公尺游泳或 3,000公尺跑步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期測
    驗。改期測驗由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原測驗時間後 2週內辦
    理,改期測驗之成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

九、每階段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教育訓練機關游泳池無法開放
    達60天以上者,得簽報訓練機關許可後,該階段不辦理游泳測驗,游
    泳測驗成績改以 3,000公尺跑步成績替代。游泳池無法開放前施測完
    畢者,不在此限。

十、警訓成績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十一、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