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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3條、第9條
    及第10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以增進有關法警業務之專業知識與充實初任公務人員
        應養成之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
        為重點。

三、訓練對象
  (一)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司法特考)四
        等考試法警類科錄取人員。(預估錄取人數40名)
  (二)歷年司法特考四等考試法警類科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1至3週,其餘
        期間為實務訓練。
  (二)依第11點規定免除專業訓練或未及參加專業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4個月實務訓練。
  (三)符合第12點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2
        個月。

五、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各指定訓練機關學習法警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
        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課程配當表如附件1-1、1-2)。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
          ,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
          ,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六、實施方式
  (一)住宿:
        1.專業訓練:專業訓練期間,有住宿需求之學員得檢具申請表及
          相關文件向各指定訓練機關申請提供住宿。
        2.實務訓練:各實務訓練機關原則上不提供住宿。
  (二)輔導規定:
        1.專業訓練:
         (1)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A.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辦理專業訓練
              之機關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或學習異常情形,如曠
              課、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
              實施等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實務
              訓練機關、司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法務部或臺灣高等檢
              察署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B.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記錄等相
              關事證資料。
        2.實務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32條第 1項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
            練輔導要點」辦理,並填具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2
            )。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
            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
            下處理原則辦理:
            A.即時通報保訓會: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事發日立即以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B.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
              異常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
              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
              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3),於情事發生3日內完成
              書面通報。
            C.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
              商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3)實務訓練機關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安胎、分娩
            、流產、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
            必要之協助。

七、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辦
          理。
        3.考試錄取人員未及參加前 2目調訓時程,得不適用專業訓練之
          規定,惟仍須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二)實務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
          法院所屬各級法院(以下簡稱實務訓練機關)負責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
          務部所屬檢察署(以下亦稱實務訓練機關)負責辦理。

八、調訓程序
  (一)由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通知各錄取人員,依錄取人員
        名次先後順序,公開選填志願辦理分配作業。
  (二)各錄取人員應於分配結果公告之日起10日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
        報到接受訓練,並以實際報到日為訓練開始日期;惟辦理分配作
        業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得指定報到日期,各錄取人員應依指定日
        期前往報到接受訓練。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之「政府服務專區」(置於 http://www.csptc.gov.tw首頁
        )項下「培訓業務系統」之「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
        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項下,填載錄取人員「報到
        日期」並匯入系統,俾確認受訓人員報到情形。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 7日內,至保訓會全球
        資訊網站之「政府服務專區」項下「培訓業務系統」之「人事人
        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
        表單上傳與通報」項下,選取「人員名單」後下載該員實務訓練
        計畫表(如附件 4),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單位依序詳填,經
        受訓人員簽名,循行政程序陳報機關首長核章後,將實務訓練計
        畫表上傳至保訓會列管,並將影印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留存於
        實務訓練機關。

九、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
        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
        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5
        ),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另依考選部103年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函釋:「……
        三、有關考試法第 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法意
        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申
        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
        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查
        本考試分配訓練期間,依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定辦理分配作業訓練
        所需之期程,為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14日前。本考試
        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 1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之「考試錄取人員專區」(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
        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 5)掛
        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申請補訓
  (一)申請程序: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
        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
        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檢具足
        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之「考試錄取人員專區」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
        」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申請書(如附件 6
        ),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二)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
        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
        已取得畢業證書,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
        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
        消滅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
        失考試錄取資格。
  (三)按考選部91年6月4日選特字第0910003178號書函釋:「……二、
        ……正額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其『事由』
        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
        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次按考選部 103年10月27日
        選規一字第1030005703號函釋:「……四、至正額錄取人員如於
        ……核准保留錄取資格期間,復可於其他行政機關任職,難謂其
        仍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則其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
        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又如准其繼續保留錄取
        資格,將嚴重影響機關用人,亦未合考試法第 4條之立法意旨,
        爰顯有考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之適用,應
        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申請補訓。」爰依考選部前開函
        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
        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如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
        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即屬考試法第5條第2項規定
        所稱「保留原因消滅」。
  (四)補訓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
        畫規定辦理。

十一、免除專業訓練
      自榜示之日起,最近 3年內曾受司法特考四等考試法警類科考試錄
      取人員之專業訓練,且訓練成績及格者,得於實施專業訓練前向臺
      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檢察署申請免除本項訓練。

十二、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20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 4年內具
          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 4個月以上
          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報到後 1個月內,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如附件 7),函送
          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同職系」、「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標
          準如下:
          1.同職系: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
            具之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
            明書認定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
            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
            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十三、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
          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日
          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司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檢察
          署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前揭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
          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
          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假,致無法
          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證明,報請司法
          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檢察署函轉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20點第 1款第12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依前 3款規定核准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
          配機關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
          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十四、訓練經費
    (一)分配司法院暨所屬法院人員:
          1.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2.實務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編列相關預算經費(人事費及
            業務費)項下支應。
    (二)分配法務部所屬檢察署人員:
          1.專業訓練:由臺灣高等檢察署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2.實務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編列相關預算經費(人事費及
            業務費)項下支應。

十五、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依下列標準
          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
          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津貼:
           (1)分配機關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比
              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280俸點。
           (2)加給:訓練期間經輔導員輔導下,確有實際執行業務之事
              實,得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委任第三職等月
              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2.保險:
           (1)106 (含)年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
              公教人員保險。
           (2)103年至105年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
              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
              關事宜,依銓敘部 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
              號函規定辦理。
    (二)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有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
          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
          辦理:
          1.津貼:
            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
              所擬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擬任
              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103年3月19日部退
            一字第1033819125號書函,訓練期間依現職人員規定得參加
            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亦得採計公教人員保險
            年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並依銓敘部 105年10月18日部退
            一字第1054153940號函辦理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
            事宜。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
          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
          、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十六、生活管理規定
      專業訓練期間之生活管理事項,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
      訓練生活管理要點」辦理。

十七、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30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十八、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3條及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3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成績考核規定
    (一)專業訓練:參加專業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
          ,由訓練機關送交實務訓練機關,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
          據。
    (二)實務訓練:訓練成績之計算,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
          依訓練辦法第36條第2項、第37條、第42條之1及「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並填具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8)。
    (三)受訓人員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循行政層級
          層轉司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
          檢察署及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逕由各該署)函送保訓會,依訓
          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之1及第44條規定辦理。

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業訓練期間由辦理專業訓練機
          關通知各實務訓練機關,實務訓練期間由各實務訓練機關分別
          層轉司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
          檢察署及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逕由各該署)函送保訓會廢止受
          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離訓。
          2.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20%。
          3.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或實務訓練期
            間曠職累計達3日。
          4.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5.專業訓練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
            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6.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7.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8.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
            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9.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
         10.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
            迫,有具體事證。
         11.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
            體格檢查表。
         12.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各訓練機關應即時採證、即時
          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
          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10點第1、2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13點第 4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二十一、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
            要點」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
            理。
      (二)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
            檢具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9),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保
            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各實務訓練機關辦理
            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該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資料
            ,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
            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
            證書。

二十二、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32條第2項至第4項及「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點訓練方式之規定
            。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34條之 1、第35條
            規定辦理停止訓練期間達 1個月以上者,經銓敘部或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通盤考量並同意,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
            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三)除符合第15點第2款之人員外,依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
            字第1033865849號令,應 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者,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
            休假年資。
      (四)除符合第15點第 2款之人員外,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
            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 103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
            ,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
            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五)依保訓會105年5月18日公訓字第1052160447號函以,本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六)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