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現職差工晉升士級人員考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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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現職差工晉升士級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
  依本辦法行之。

  本辦法所稱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係指郵政總局、電信總局、高速公路
  局、民用航空局、招商局及其所屬機構。

  本辦法所稱現職差工係指各事業機構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
  前進用,服務滿一年以上,現仍在職之差工。
  現職差工,服務成績良者,得參加本考試。

  本考試採筆試及技能測驗方式行之,應試科目及其成績之計算,依附表
  之規定。以總成績滿六十分者為及格,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縱總成
  績已達及格標準,仍不予及格。

  本考試委託交通部組織主試委員會辦理,其試務由考選部派員指導。

  本考試辦理完畢後,由辦理考試機關將考試辦理經過及有關文件,函送
  考選部核備,並轉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及格人員取得各該事業機構
  業務士或技術士資位,遇缺依序升補。
  現職差工已占士級資位職缺,參加本考試未及格者,准予留任原職,至
  離職時止。

  本考試於本辦法施行期間以舉辦三次為限,各事業機構得申請單獨或聯
  合舉辦。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
  日止。
@[附表]4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 20852-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