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
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會置顧問七人至十一人,由主任委員遴聘法律、經濟、財務管理、金融
、保險、企業管理、證券投資、會計等專家學者擔任。

本會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顧問得應邀列席本會委員會議,並得應本會之委託提出專案研究報告及提
供諮詢意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