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議事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3月08日

所有條文

  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規則,依銓敘部處務規程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會會議由主席召集之。每星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議案之表決,得以舉手或投票方式行之。
  出席委員如對決議仍持不同意見時,得以書面理由送請主席列入紀錄備
  查。

  委員不得無故缺席,非經主席許可,不得退席。

  本會審查案件,分為分組審查案件與提案討論案件兩種,分別處理之。
  案件內容涉及認事用法之疑義者,主管司應以提案討論案件提本會會議
  討論,提案表式如附表。
附表
提案
┌──┬──┬──┬──┬──┬─┬──┬─┬─┐
│機關│    │來文│    │    │司│    │科│  │
│    │    │字號│    │提案│長│    │長│  │
├──┼──┼──┼──┤單位├─┼──┼─┼─┤
│姓名│    │職稱│    │簽章│副│    │承│  │
│    │    │    │    │    │司│    │辦│  │
│    │    │    │    │    │長│    │人│  │
├──┼──┴──┴──┴──┴─┴──┴─┴─┤
│主旨│                                        │
├──┼────────────────────┤
│說明│                                        │
├──┼────────────────────┤
│處理│                                        │
│意見│                                        │
│(或 │                                        │
│辦法│                                        │
│)   │                                        │
├──┼────────┬─┬─────────┤
│銓敘│                │會│                  │
│審查│                │期│                  │
│委員│                ├─┼─────────┤
│會決│                │日│                  │
│議  │                │期│                  │
└──┴────────┴─┴─────────┘
註:提案單位在處理意見(或辦法)欄中,應提出具體意見或辦法。

  分組審查案件,應由該分組審查委員會共負複核全責,遇有疑問,須與
  主管司協商處理或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
  前項分組審查委員之編組名單,由主席排定並指定領組委員。
  分組審查案件經分組審查委員複核後,由本會定期統計,於會議時報告
  。

  提案討論案件之性質繁複須慎重研究者,主席得於該案件提出本會會議
  後指定委員若干人專案審查,製具審查報告,送本會會議討論,專案審
  查委員,除於專案審查時聲明保留發言權者外,在本會會議應避免提出
  反對原審查結果之意見。
  前項專案審查委員之編組名單,由主席排定並指定召集人。

  本會委員在會議發言之內容不得逾越案件範圍,一次以五分鐘為限,經
  主席許可後得延長之。主席得視議程進行情形宣布停止討論。
  前項發言時間,由主席指定專人計時。

  提案討論案件未奉核定前不得洩漏,其經本會會議決議須簽報部長核示
  者,主管司應就事實及引用法規詳加分析,儘速處理,並將結果提出本
  會會議報告。

  本會委員與審查案件當事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關係者,於
  分組審查及提案討論審議時均應迴避。

  本會審查案件經複核或決議後,加蓋本會會章,依有關規定程序處理。

  本會會議紀錄及文書保管事項,由總幹事、幹事負責處理。
  會議紀錄由主席核定,並於下次會議時宣讀。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