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規則,依銓敘部處務規程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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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由主席召集之。每星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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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議案之表決,得以舉手或投票方式行之。
出席委員如對決議仍持不同意見時,得以書面理由送請主席列入紀錄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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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不得無故缺席,非經主席許可,不得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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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審查案件,分為分組審查案件與提案討論案件兩種,分別處理之。
案件內容涉及認事用法之疑義者,主管司應以提案討論案件提本會會議
討論,提案表式如附表。
附表
提案
┌──┬──┬──┬──┬──┬─┬──┬─┬─┐
│機關│ │來文│ │ │司│ │科│ │
│ │ │字號│ │提案│長│ │長│ │
├──┼──┼──┼──┤單位├─┼──┼─┼─┤
│姓名│ │職稱│ │簽章│副│ │承│ │
│ │ │ │ │ │司│ │辦│ │
│ │ │ │ │ │長│ │人│ │
├──┼──┴──┴──┴──┴─┴──┴─┴─┤
│主旨│ │
├──┼────────────────────┤
│說明│ │
├──┼────────────────────┤
│處理│ │
│意見│ │
│(或 │ │
│辦法│ │
│) │ │
├──┼────────┬─┬─────────┤
│銓敘│ │會│ │
│審查│ │期│ │
│委員│ ├─┼─────────┤
│會決│ │日│ │
│議 │ │期│ │
└──┴────────┴─┴─────────┘
註:提案單位在處理意見(或辦法)欄中,應提出具體意見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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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組審查案件,應由該分組審查委員會共負複核全責,遇有疑問,須與
主管司協商處理或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
前項分組審查委員之編組名單,由主席排定並指定領組委員。
分組審查案件經分組審查委員複核後,由本會定期統計,於會議時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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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討論案件之性質繁複須慎重研究者,主席得於該案件提出本會會議
後指定委員若干人專案審查,製具審查報告,送本會會議討論,專案審
查委員,除於專案審查時聲明保留發言權者外,在本會會議應避免提出
反對原審查結果之意見。
前項專案審查委員之編組名單,由主席排定並指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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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在會議發言之內容不得逾越案件範圍,一次以五分鐘為限,經
主席許可後得延長之。主席得視議程進行情形宣布停止討論。
前項發言時間,由主席指定專人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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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討論案件未奉核定前不得洩漏,其經本會會議決議須簽報部長核示
者,主管司應就事實及引用法規詳加分析,儘速處理,並將結果提出本
會會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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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與審查案件當事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關係者,於
分組審查及提案討論審議時均應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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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審查案件經複核或決議後,加蓋本會會章,依有關規定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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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紀錄及文書保管事項,由總幹事、幹事負責處理。
會議紀錄由主席核定,並於下次會議時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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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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