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機關安全,強化全體員工對危機事件
之應變能力,建立緊急通報作業體系,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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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規定所稱危機事件,係指下列事項:
(一)火災、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爆炸、公
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空襲、
竊盜、爆裂物、人為破壞、暴力危害、動物性傷害或其他意外性
傷亡及公害事件。
(二)與本部或所屬機關業務有關之不實、誤解、或有損部譽之媒體報
導、非理性之示威抗議、陳情請願或其他群眾運動及破壞本部資
通(訊)安全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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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危機處理機制依各單位權責辦理,其編組如下: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常務次長兼任,綜合指揮、督導危機事件處理
事宜。
(二)置執行長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負責襄助督導危機事件處理事
宜。
(三)依危機事件性質,由各權責單位組成小組,各置組長一人,由該
單位主管或簡任人員兼任,負責危機事件之預防、通報及處理事
宜,本部其他各單位為協辦單位,應視所涉危機事件之業務歸屬
協助辦理並受召集人及執行長之指揮監督。相關編組如附表一。
本部危機處理機制,於危機事件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由召集人
召集之;平時應每年定期召開本部危機處理緊急通報作業會報,
檢討防災業務事項,就各項防救措施之缺失檢討改進;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相關幕僚作業,由總務司辦理。
前項會報,由本部各單位主管組成之;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執行長代理之,召集人及執行長均未能出
席時,得指定單位主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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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緊急通報作業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通報作業:本部員工發現或知悉有危機事件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應依事件之性質立即通報本部危機處理之相關權責單位,由相
關權責單位主管負責並應立即陳報執行長,執行長應視事件性質
與嚴重性程度決定是否陳報召集人,召集人及執行長應視情節輕
重決定是否陳報部長。
(二)處理程序:
1.有關火災、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爆
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空襲、竊盜等部分,應立即通報總務司並依據「銓敘部消防
防護計畫」及「銓敘部風災、地震、水災、電線管路災害、毒
性化學災害、空襲及竊盜預防防護計畫」規定辦理。
2.有關爆裂物、人為破壞、暴力危害、動物性傷害或其他意外性
傷亡及公害事件、示威抗議、陳情請願或其他群眾運動等情況
,應立即通報政風室並依「銓敘部處理陳情請願、示威抗議、
爆裂物、人為破壞及暴力危害防護計畫」規定辦理;政風室應
立即依其所涉業務通知該業務司前往處理。
3.有關媒體報導之危機事件,應立即通報秘書室並依「銓敘部新
聞聯繫及發布實施要點」之程序處理。
4.有關資通安全部分,應立即通報資訊室並依「銓敘部處理資通
安全事件作業流程表」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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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作業規定所列相關權責人員應設置緊急專線電話,建立相互聯繫通
報系統,並指定專責聯絡人,負責查核聯絡電話異動之更新及接受上
級應變指示,指揮執行必要之應變措施。本部相關權責人員緊急聯絡
電話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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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遇有危機事件時,應視情節之輕重
、規模大小,請本部相關危機處理小組協助處理。情節重大者,並立
即陳報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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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加強全體員工之警覺性,使本部員工瞭解緊急通報作業程序,熟稔
危機事件之應變處理,本部秘書室、總務司、資訊室及政風室等相關
權責單位得於員工月會說明、宣導危機處理之相關規定及作業程序,
並應定期辦理演習,其他各單位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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