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或地方依考試法規舉行之人事行政考試及格者。 二、考試及格並具有人事行政學識經驗者。 三、中央或地方訓練之人事管理人員並經銓敘合格者。 四、曾在本部及各人事機構從事人事行政工作,並經銓敘合格者。 五、有人事管理著作(以出版者為限)並經銓敘合格者。 六、各級人事佐理人員之任用,如無上項資格人員可任用時,得任用考試 及格中各類行政人員。委任人事佐理人員,並得就具有委任職任用資 格之各類行政人員中,暫派代理三個月,其成績優良者,予以正式派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