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施行細則第七條規訂定之。
二、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之現技術人員(以下簡稱現職技術人員)
,依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改任;其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者,暫不辦理
改任,俟其復職或回職復薪時,補辦改任。
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各機關辦理現職技術人員改任時,應
按各官等分別造具改任清冊一式五份,連同最近一年年終考績通知書
、現職審定函之影本(由各機關人事單位核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考試及格證書、執業執照暨曾實際從事專門職業及技術職務之證明
文件,依送審程序一併送銓敘部審查。
四、各機關暫不辦理改任之現職技術人員,應另行造具暫不辦理改任之現
職技術人員清冊一式五份,併同改任案送請銓敘部備查。
五、各機關核轉所屬機關現職技術人員改任表冊時,應負責詳加核對,如
有錯誤或疑義,應發還原機關更正或加註設明後,轉請銓敘部審核。
六、各機關收到銓敘部審定之現職技術人員改任清冊後,應即依審定情形
,就准予改任者分別填寫改任通知書轉發各改任人員;其不合於改任
者,並應通知其本人。
七、現職技術人員對銓敘部審定之改任案如有疑義,得於文到一個月內,
向服務機關申請復審,服務機關應於收到申請人複審案十五日內,依
送審程序函請銓敘部核辦,申復審以一次為限。
八、辦理改任所需各種表冊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九、本要點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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