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96年度薦任法官、檢察官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課程配當表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所有條文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4條第 3項規定。

    本項訓練係為培育未來晉升簡任官等職務法官、檢察官所需工
    作知能及儲備高層公務人力之訓練,其目標如下:
一、瞭解現代科技新知與司法發展,以擴展視野。
二、增進晉升簡任職務人員所需相關管理知能,以提昇工作效能。
三、強化晉升簡任職務人員所需人際關係與溝通協調知能,以利業務推展
    。
四、激發晉升簡任職務人員潛能,以促進個人自我發展。

    」、「公共關係與溝通協調」、「潛能開發與自我發展」、「課程成
    績評量」、「課務輔導與綜合活動」 6項單元。各單元科目名稱及時
    數詳如後:
一、總時數:上課4週,共計120小時【( 6小時X 5天)X 4週= 120小
    時】。
二、單元時數:「科技新知與司法發展」15小時、「管理知能與實務」15
    小時、「公共關係與溝通協調」 9小時、「潛能開發與自我發展」37
    小時、「課程成績評量」19小時、「課務輔導與綜合活動」25小時,
    合計 12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