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
      時,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
      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
      時,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敘薦任
      第六職等本俸三級。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
      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
      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
  員,初任各官等職務時,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一、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者,初任簡任職務時,敘簡任第十職等本俸
      一級;先以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五級。
  二、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七職等本
      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
  三、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
      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四、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
      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本
      俸五級。
  五、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
  六、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