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09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交通事業人員(以下簡稱事業人員)考成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成:係指事業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
      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成:係指事業人員於同一考成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
      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成。
  三、專案考成:係指事業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成。
  事業人員任現職,經敘定資位至年終滿一年,予以考成;不滿一年者,
  得以前經銓敘有案之同一資位或相當該資位以上職務,合併計算。但以
  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在同一考成年度內先後任兩個不同資位職務,分別各達六個月者,除合
  於前項規定辦理年終考成外,應僅以高資位職務辦理另予考成一次為限
  。
  另予考成於年終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
  時辦理之。
  考成年度內,任職已達六個月,轉任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如其轉任前之
  年資,未經所轉任機關併計辦理考績、考成或考核者,得由轉任前之機
  構予以查明後,於年終辦理另予考成。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均分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考核評分,各項
  評分標準,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表之規定。但業務性質特殊,規定項目
  不適宜或各項目計分比率有變更之必要者,得由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
  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商請銓敘部另訂或調整之。
  前項考成表另訂之。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
  數及獎懲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二、年終考成列甲等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
      乙等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本
      資位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丙等者,
      留原薪級。考列丁等者,免職。
  三、另予考成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乙等者
      ,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丙等者,不予獎勵。考列
      丁等者,免職。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考列甲等、丁等之條件,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
  細則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
  交通部所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郵政總局二事業機構人員之考成,
  仍依原存分制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刪除)

  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已升資晉級者,年終考成不予再晉。但專案考成
  不在此限。

  事業人員除專案考成外,遇有足資鼓勵之事蹟或儆誡之行為時,應隨時
  予以獎懲。平時考核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
  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成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
  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成應列丁等。獎懲標準
  表由各事業機構擬訂,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並送銓敘部備查。對於
  事業經營有具體貢獻者,除給予第一項之獎勵外,並得酌發獎金,其標
  準由事業機構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受記一大功以上獎勵者,年終考成不得列丙等以
  下;記一大過者,不得列乙等以上。

  專案考成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但在同
      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成者,不再晉薪級,改給二
      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專案考成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前條所稱專案考成一次記二大功、二大過之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功:
  (一)對本事業之業務或技術上有特殊貢獻,經採行而獲得重大成效者
        。
  (二)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遇有特殊危急事變,冒險搶救,保全本事業或公眾重大利益,有
        具體事蹟者。
  (四)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之變故而措置
        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者。
  (五)遇案情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政府或
        本事業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過:
  (一)行為不檢、屢誡不悛,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二)遇有特殊危急事變,畏難規避或救護失時,致本事業或公眾蒙受
        重大損害者。
  (三)執行職務不力,怠忽職責,或洩露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或本事
        業遭受重大損害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對本事業之重大危害,疏於覺察防範、或因循瞻護、或隱匿不報
        、或臨時措置失當,因而貽務事機,致本事業遭受重大損害者。
  (六)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七)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依本規則規定一次記二大功或二大過之專案考成,應引據法條詳述具體
  事實,按規定程序,專案報送各該主管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刪除)

  事業機構正副首長由事業總機構考成,事業總機構及未設總機構之事業
  機構正副首長經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應按資位編造清冊,並應填具人數統計表,其中列
  丁等者,應檢附其考成表;專案考成應填具專案考成清冊及記大功(過
  )事實表。
  前項考成清冊、年終考成人數統計表及專案考成記大功(過)事實表另
  訂之。

  年終考成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專案考成應自銓敘部銓敘審定之日
  起執行。但年終考成及專案考成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
  確定前,得先行停職。依第七條核予之獎懲,除高員級資位以上人員記
  大功、記大過,應俟報准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執行並報銓敘部備查外,其
  餘獎懲應隨時報准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執行之。

  事業人員之考成,由各事業機構考成委員會執行初核,並經機構首長覆
  核後函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其中任用案須送銓敘部者並送銓敘部銓敘
  審定。但主管僅有一級不能組織考成委員會,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
  得由該機構主管逕行考核。

  考成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為委員:
  一、本機構副首長一人,並兼考成委員會主席。
  二、本機構一級單位主管。
  三、本機構人事主管。
  四、本機構非主管人員。
  考成委員會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為非主管人員,並由本機構人員票
  選產生。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以其任本職之期間為準,非主管委員之任期
  為一年,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

  考成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方得決議。但年終考成或另予考成考列丁等、專案考成,須經出席
  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方得決議。
  前項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辦理考成相關人員應遵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條規定,並對考成結果
  在核定發布前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對涉及本身之考成事項應行迴避。

  考成結果,由事業機構書面通知受考人。受考人年終考成或另予考成考
  列丁等、專案考成受免職之懲處者,應附註事實及原因。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