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實施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本部組織法第二條及本部處務規程第
    十一條之規定,以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特訂定
    本計畫。

二、本計畫實施對象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
    、監察院及其所屬中央二級(相當部會層級)機關人事機構(以下簡
    稱人事機構)。

三、業務績效考核之考核內容如下:
    (一)共同業務考核:
          人事機構依據相關人事法規、本部年度政策及共同例行人事業
          務之執行情形。
    (二)工作計畫考核:
          人事機構本積極、創新思維,依據服務機關屬性,彈性規劃人
          力資源管理等有利組織發展之方案及實施方法,自訂工作計畫
          項目之執行情形。

四、各人事機構應於下列期間,報送業務績效考核相關資料:
    (一)共同業務:
          詳實填列本部訂定之共同例行人事工作項目辦理情形表,於每
          年七月十日及十二月十日前報送本部。
    (二)工作計畫:
          1.依據服務機關業務屬性訂定年度工作計畫,於每年二月底前
            將計畫表(格式如附表一)報送本部。各項計畫項目得依實
            際業務運作情形隨時修正,但至遲應於當年十月二十日前,
            將修正項目部分,函送本部辦理變更。
          2.工作計畫年終檢討報告(格式如附表二)應於十二月十日前
            報送本部。

五、本部得依當年政策推動方向,提出年度重大政策項目,由各人事機構
    納入年度工作計畫辦理。

六、各人事機構自訂之年度工作計畫由本部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通知各人
    事機構執行或請其修正後再行報送。

七、年度工作計畫配分比規定如下:
    (一)各計畫項目由各人事機構依其規模及實際業務運作狀況自訂配
          分。但本部提出應納入工作計畫之重大政策項目配分,應依本
          部所訂之配分比原則辦理。
    (二)前款但書之重大政策項目之配分比原則,由本部於當年元月三
          十一日前,通知各人事機構配合納入年度工作計畫辦理。

八、業務績效考核之考核方式及評分規定如下:
    (一)共同業務考核:
          考核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由本部各相關業務主管司(處)之
          單位主管參考人事機構每半年填報之共同例行人事工作項目辦
          理情形表、與本部平時業務往來情形及人事業務(如組編、送
          審案件)辦理品質予以紀錄,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
          則規定之考核項目百分比,予以綜合評分。
    (二)工作計畫考核:
          1.考核方式可為書面考核或實地考核擇一辦理,或得視業務需
            要,同時辦理,必要時得輔以簡報、面談或其他方式。詳細
            作業程序,由本部函知當年度考核應行配合事項時,併為規
            定。
          2.本部於實施考核前一個月,函知各人事機構限期報送年終檢
            討報告及其他應行配合事項。
          3.年終檢討報告之評分,依第七點規定辦理。本部應訂定當年
            度工作計畫年終檢討報告評核原則,作為評核委員之評分標
            準。
          4.考核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如有特殊具體創新業務、或年終
            檢討報告執行成效內容評定屬例行工作者,經評核委員審查
            決議,得酌予加減總分。
          5.考核成績應依評核委員會議決議之排序方式確定名次,並視
            當年度評核結果,決議得列為績優人事機構之最低評定分數
            及獎勵額度。

九、人事機構工作計畫考核由前點第一款之單位主管,以及經主席指定之
    適當人員若干人擔任評核委員。
    評核委員會議由本部部長指派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擔任主席,主席因
    故未能出席時,得由主席就評核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

十、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結果之運用:
    (一)各人事機構工作計畫年終檢討報告考核成績,列為績優人事機
          構者,其人事主管人員及有關業務承辦人員,得由本部視情節
          酌予獎勵。成績未列績優人事機構,惟名次較前一年顯著進步
          者,亦得由本部視其進步幅度,酌予獎勵。考核成績不佳或成
          績最近三年考核結果,均無顯著進步者,其人事主管及有關業
          務承辦人員,得由本部視情節酌予懲處。
    (二)共同業務考核成績占各該人事主管人員年終考績分數百分之二
          十;工作計畫年終檢討報告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三)業務績效考核成績作為各該人事主管人員、人事機構考績及人
          事運用之重要依據。
    (四)本部對各人事主管機構業務績效考核之結果及具體優、缺點,
          應函知各人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