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事管理人員自修獎勵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為鼓勵人事管理人員自修,加強研究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自修範圍如左:
(一)國父遺教及總統蔣公遺訓。
(二)現行法令。
(三)科技研究。
(四)一般學術研究。

三、中央、地方人事主管機構,應組成自修作品評審委員會,評選所屬人
    員之著作、論文、發明、或專題研究,其成績優良者,得發給獎狀、
    獎金、或獎品。

四、中央、地方人事主管機構於每年年終,得將所屬人員之優良作品,依
    其內容或價值,評選特優者一至三件,報請銓敘部獎勵。

五、銓敘部應組成自修作品評審委員會,辦理自修作品之評選,並依其成
    績,分別予以獎勵。其有參考價值者,另函業務有關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