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試院第九屆考銓專題研究及出國考察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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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考銓專題研究,比較各國相關制度,
    以改進我國考銓業務,發揮考銓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應研究之考銓專題,以下列各組所列專題為原則,必要時
    得由本院院會變更之:
(一)考試制度研究組:
    1.公務人員考選制度之研究。
    2.高級文官進用制度之研究。
    3.現職公務人員晉升甄選制度之研究。
    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制度之研究。
    5.國家考試試題命擬制度之研究。
(二)銓敘制度研究組:
    1.公務人員任用制度改進之研究。
    2.公務人員陞遷制度之研究。
    3.公務人員級俸制度改進之研究。
    4.政務人員俸給制度之研究。
    5.公務人員考績制度改進之研究。
    6.公務人員褒獎制度之研究。
    7.公務人員福利制度之研究。
    8.公務人員休假制度改進之研究。
    9.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改進之研究。
   10.政務人員退職制度之研究。
   11.加強機關組織功能之研究。
(三)保障暨培訓制度研究組:
    1.公務人員保障項目之研究。
    2.公務人員行政救濟制度之研究。
    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制度之研究。
    4.公務人員升任官等訓練制度之研究。
    5.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制度之研究。
    6.公務人員訓練進修體系建立之研究。
    7.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制度之研究。
(四)退撫基金管理及監理制度研究組:
    1.退撫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制度之研究。
    2.退撫基金委託經營制度之研究。
    3.退撫基金會計、稽核制度之研究。
    4.退撫基監督制度之研究。
三、各專題研究以一年完成為原則。本院各委員得就前列考銓研究專題自
    行選定後參加研究;必要時,出國考察之。
    考察實施方式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考察方式之實施以分組進行,每年度出國考察之分組,配合年度預
      算情形規劃辦厘。
(二)由院長或副院擔任召集人暨委員五至七人、秘書長  、所屬部、會
    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首長組成考察團,如院長、副院長均不克參加時
      由委員中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三)出國時,本院秘書長應指派本院或洽商所屬部、會暨行政院人事行
      政局指派中高級職員一至二人隨同參加考察,工作由各研究組召集
      人指定之。
四、各研究組出國考察所選定之專題,由院會依據考銓業務需要決定之。
五、各研究組出國考察期間,每次以一個月為原則。
    同一委員出國考察以二年輪流一次為原則,其本屆內出國考察次數以
    三次為限,隨團參加考察之職員以一一次為限。
六、各研究組召集人負責協調有關事宜,並擬定所選考銓專題之研究要項
    並擬具出國考察之具體計畫,於實施之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提報本院
    院會核備後實施。
七、各研究組應於研究及考察完畢後六個月內,以書面向院會提出研究報
    告,經院會核定後,作為本院研訂考銓有關政策、法規,及改進考銓
    各項措施之重要參考。
八、經院會核定之專題研究及考察報告,得視需要,列入考銓叢書出版。
九、有關研究與考察之文書及經費支付等事項,由本院秘書處統籌辦理。
十、本院研究及考察經費,應配合研究及考察計畫需要,按年度編列預算
    支應。
十一、本要點經本院院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