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專班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計畫陸二、(一)。
二、目標
  (一)瞭解公務人員政治參與及行政資源動用之界限及違反此界限可能
    涉及之責任。
  (二)瞭解維持行政中立的重要性及政治效忠的底限與尺寸拿捏。
  (三)瞭解公務人員涉及行政中立事件之權利義務及保障機制,使其勇
    於任事。
三、實施期間
    自本計畫實施日期起至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
四、訓練機構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所屬國家文官培訓
  所(以下簡稱培訓所)或其委託之各機關(構)學校辦理。
五、訓練對象
  (一)選務人員:包含中央、台北市、高雄市及各縣市選舉委員會選務
    人員。
  (二)其他人員:視實際訓練需要由保訓會另行調訓。
    前項所列人員受過「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訓練者,仍應接受本訓
  練。
六、訓練課程
  (一)選務人員之訓練時數為七小時。其科目名稱、時數配當表如附件
    。
  (二)其他人員之訓練科目名稱及時數,由保訓會依其人員屬性另訂之
    。
七、講座聘請
    由保訓會提供具行政中立相關課程理論與實務之學者專家、或政府機
  關高階公務人員講座薦介名單,並公布於培訓所行政中立訓練資訊服務
  網,供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遴聘講座。
八、教材編印
    由保訓會研訂課程講授大綱供講座參考運用,並印發受訓人員或登載
  於培訓所網站供公務人員下載應用。
九、調訓程序
  (一)由保訓會函請各機關提供受訓人員名冊,送由培訓所安排調訓期
    程。
  (二)受訓人員受訓期間給予公假;如因故須變更梯次者,應於接到調
    訓通知後以書面向培訓所辦理變更事宜;如因故未能到訓者,由培訓
    所續予安排另一梯次訓練,如仍未到訓,由培訓所送保訓會轉送該機
    關或上級機關處理。
  (三)上課時除保訓會研訂之課程講授大綱外,講座如有補充講義等資
    料,應事先印發學員參考。
  (四)綜合座談於訓練當日最後一節舉行,由兩位授課講座共同主持。
  (五)「學員綜合評估意見表」於綜合座談前發給學員填寫後回收,並
    於綜合座談後一週內函送保訓會。
十、訓練方式
  (一)分區集中訓練:分為北、中、南、東四區,採不住班密集式訓練
    。
  (二)授課方式:兼顧理論與實務,力求生動活潑,並依課程性質,配
    合講座專業,採取問題探討、案例分析、討論、經驗分享或其他方式
    ,以提昇訓練績效。
十一、訓練經費
      由培訓所編列預算支應之。
十二、學習認證
      由培訓所或委辦機關(構)學校登錄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終身學習
    入口網站。
十三、成效評估
      各班期結束前,由培訓所或委辦機關(構)進行訓練結果學員意見
    調查,作為課程規劃及改進本訓練相關事宜之參考依據。
十四、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