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及第六條辦理退休者,退休金依下列規定 給與: 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或屆齡延長服務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滿十五年以上,由退休人員就前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人員,除任職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外,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