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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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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退休案送達辦理之時間規定)
自願、屆齡退休人員應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服務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 送達銓敘部核定,並以退休生效日前三個月送達為原則。 命令退休人員,應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函轉銓敘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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