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機關照護退休公教人員實施計畫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7月8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加強照護退休公教人員,增進生活情趣,以充實精神生活。

二、辦理項目:
  (一)各機關應於本機關公教人員退休前對其退休後權益,提供必要之
        資訊與協助。
  (二)退休公務人員及其配偶疾病保險直接關係退休人員健康,請各機
        關人事同仁仍本服務熱忱,主動積極協助退休人員辦妥各項要保
        手續,以維護退休人員身體健康。對於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
        之退休人員因保險俸額調整所增加之保險費,各機關應依規定予
        以補助。
  (三)「中央機關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簡化發放作業注意事項」,業
        經考試院(75)考台秘議字第二0六一號函核定,注意事項之四
        規定「各人事單位應對退休人員之狀況隨時連絡瞭解,並於每年
        發放春節慰問金時,詳細調查核對有關資料,通知銓敘部辦理各
        項異動作業。」,各機關於每年春節前致送慰問金時,請事先妥
        為規劃,應按時致送,儘量指定專人(職員)前往各退休人員家
        中面送,並予訪問,藉以瞭解退休人員現況。
  (四)各機關對於早期(六十八年底以前)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
        難人員,請依「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
        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濟助金作業要點」之規定,翔實審核,發給
        年節特別濟助金予以濟助;對於其他生活確有困難或遭遇重大災
        害之退休人員,亦請主動協調當地政府機關予以協助,及時解決
        其各項生活問題。各機關如無法解決時,宜向上級或主管機關請
        予協助。
  (五)各機關平日各項團體活動,如自強活動、慶生會、年節餐會、員
        工電影欣賞會、康樂晚會;各項競賽,如棋類比賽、球類比賽等
        ;各項社團,如羽球社、桌球社、插花社等,請儘量邀請退休人
        員參加,以充實退休人員身心生活。
  (六)邀請或委託退休人員協助本機關處理有關業務之檢討改進,法規
        資料之修訂整理及專題研究等工作,并酌致酬勞。
  (七)各機關宜儘量邀請退休人員參加本機關每年之春節聯誼會,以聯
        繫機關與退休人員情誼。
  (八)為期充實退休人員精神生活,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中央公教人
        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策劃鼓勵退休人員參加現行公教人
        員書畫、棋藝、球類比賽,優勝人員酌贈獎狀(品)以資鼓勵。
        書畫優勝作品,並研究洽商有關社教機構,如國父紀念館、歷史
        博物館、各縣市文化中心,公開巡迴展出,以提昇退休人員精神
        生活。
  (九)臺灣省政府、台北市、高雄市政府另宜協助各地區社政機關登記
        有案之退休人員社團積極辦理各項有益退休人員身心之活動。

三、退休人員亡故時,其最後任職機關應協助處理其喪葬事宜並慰問其遺
    族及酌贈賻儀。

四、經費:各機關請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並請於籌編每年度預算時儘量
    寬籌經費。

五、成果檢討:各主管機關請於每年七月十日前將本計畫實施成果彙送銓
    敘部(格式如附件),以檢討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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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全銜)執行「照護退休公教人員實施計畫」成│
    │  果彙報表                                    │
    ├────────┬──────┬────┬──┤
    │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成 果 │建議意見│備考│
    ├────────┼──────┼────┼──┤
    │一、於本機關公教│            │        │    │
    │    人員退休前,│            │        │    │
    │    對其退休後權│          人│        │    │
    │    益,提供必要│            │        │    │
    │    之資訊與協助│            │        │    │
    │    。          │            │        │    │
    ├────────┼──────┼────┼──┤
    │二、協助退休人員│退休人員  人│        │    │
    │    辦妥退休公務│眷    屬  人│        │    │
    │    人員及其眷屬│合    計  人│        │    │
    │    疾病保險要保│            │        │    │
    │    手續。      │            │        │    │
    ├────────┼──────┼────┼──┤
    │三、對於支領一次│          人│        │    │
    │    退休金生活困│            │        │    │
    │    難之退休人員│            │        │    │
    │    因保險俸額調│            │        │    │
    │    整所增加之保│          元│        │    │
    │    險費所給予之│            │        │    │
    │    補助。      │            │        │    │
    ├────────┼──────┼────┼──┤
    │四、致送    年春│          人│        │    │
    │    節慰問金。  │          元│        │    │
    ├────────┼──────┼────┼──┤
    │五、建立退休人員│            │        │    │
    │    個人及家庭資│            │        │    │
    │    料。(請配合│         人 │        │    │
    │    電腦化作業納│            │        │    │
    │    入電腦管理)│            │        │    │
    ├────────┼──────┼────┼──┤
    │六、發給早期(六│中秋節    人│        │    │
    │    十八年底以前│春  節    人│        │    │
    │    )退休,支領│端午節    人│        │    │
    │    一次退休金生│單身者每人每│        │    │
    │    活困難之退休│節發給      │        │    │
    │    人員年節特別│          元│        │    │
    │    濟助金。    │有配偶每人每│        │    │
    │                │節發給      │        │    │
    │                │          元│        │    │
    │                │三節合計發給│        │    │
    │                │        人次│        │    │
    │                │(單身者    │        │    │
    │                │人次有配偶者│        │    │
    │                │      人次)│        │    │
    │                │          元│        │    │
    ├────────┼──────┼────┼──┤
    │七、邀請退休人員│            │        │    │
    │    參加本機關各│        人次│        │    │
    │    項團體活動。│            │        │    │
    ├────────┼──────┼────┼──┤
    │八、邀請或委託退│            │        │    │
    │    休人員協助本│          人│        │    │
    │    機關處理各項│            │        │    │
    │    重要業務。  │            │        │    │
    ├────────┼──────┼────┼──┤
    │九、邀請退休人員│            │        │    │
    │    參加本機關  │          人│        │    │
    │    年春節聯誼會│            │        │    │
    │    。          │            │        │    │
    ├────────┼──────┼────┼──┤
    │十、協助亡故退休│            │        │    │
    │    人員處理喪葬│            │        │    │
    │    事宜,并慰問│            │        │    │
    │    其遺族。    │          人│        │    │
    ├────────┼──────┼────┼──┤
    │十一、現有六十八│            │        │    │
    │    年底以前退休│         人 │        │    │
    │    支領一次退休│            │        │    │
    │    金人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