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代收代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為辦理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委託金融機構或郵政儲金
    匯業局(以下簡稱金融機構)辦理代收代付作業,特依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代收,係指受託金融機構代為收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收入。所稱代付,係指受託金融機構代
    為撥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四條所定之支出。
三、基金管理機關委託金融機構辦理代收代付業務,需與其總機構訂定契
    約,其契約效力應及於其所屬分支機構,並得於契約終止時,視業務
    需要予以續約或停止委託。
    前項契約內容,應包括契約有效期間、雙方之權利與義務、收款、支
    付之程序、違背契約時應負之責任、及其他重要事項:其格式另定之
    。
四、基金管理機關應在各受託之金融機構或其分支機構設立基金專戶存款
    帳戶,以便利本基金運作及管理上之需要。
五、參加本基金人員依法自繳之基金費用,應由其服務單位於每月發薪時
    依法扣繳彙收後,至遲不得逾當月十五日前填具「繳納基金費用清單
    」(一式一份)、「俸(薪)點變更暨補繳其金費用清冊」(一式一
    份)、「退出暨退還繳納基金費用清冊」(一式一份)、「加入人員
    暨補繳基金費用清冊」(一式一份)、及「退撫基金費用存款單」(
    一式三聯)併同各級政府依法應撥繳之費用,向受託代收之金融機構
    辦理繳納手續,繳納期限之末一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假日時
    ,得順延之。
六、各受託金融機構代收本基金費用時,應檢查各機關、學校、部隊所填
    送之「退撫基金費用存款單」(一式三聯)之機關斂號、名稱、繳費
    月份是否填妥,繳納金額是否相符,如未填妥或繳納款項不符時,應
    請於繳款機關更正後,再行收款。
七、受託金融機構,應於代收該基金費用後立即解繳存入基金所指定之專
    戶存款帳戶內,各金融機構並應每日提供「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
    款清單」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款彙總表」彙送基金管理機關
    。
八、各受託金融機構於接獲基金管理機關開具之核發清單時,應依基金管
    理機關所訂之發放日存入受領人指定之帳戶內。
九、各受託金融機構未依所訂之契約時限內解繳基金費用或未如期支付各
    項基金管理機關所核發之款項時,修使基金管理機關或領受人遭受損
    失時,該金融機構應負賠償之責。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